第三章 從雅典到費城 走向平等

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希臘人獲得了解放。但與此同時,他們也遇到了難題。

難題就是如何處理人際關系。

這在氏族社會是不成問題的。血緣,最天然、最真實、最溫情也最和諧。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婦隨,不就是中國人一貫追求也曾經行之有效的主張嗎?然而此刻的希臘人,卻成了宙斯式的“弑君英雄”,俄狄浦斯式的“殺父罪人”,早已“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他們,又靠什麽來組成社會,結為群體,不至於因各行其是而天下大亂?

契約。

用契約管理社會,在希臘人那裏絲毫都不奇怪。作為商業民族,他們早就意識到處理事務和關系,物比人好。這個“物”就是貨幣和契約。貨幣幹凈利索,契約人我兩便。只要大家都信守合同,照價付款,就相安無事。而且,由於它對簽約各方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因此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第一種平等產生了——契約面前人人平等。

這樣一種好東西,當然可以放之四海。比方說,用來制定研究問題討論問題的方法和規則。這些方法和規則,比如邏輯,是人與自然的約法,也是人與人的約法。其中,不證自明的叫“公理”,推導的過程叫“推理”,推導出來的叫“定理”,最後的結論叫“真理”。某個結論是不是真理,不歸張三說了算,也不歸李四說了算,要看是否符合邏輯關系和事先約定,誰都沒有特權可以蠻不講理。

科學誕生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契約既然可以用於自然,就更可以用於社會。社會的契約就是法律。只不過,它不像商業合同那樣一對一地簽,而是全體公民一起來。由於它是關於社會問題的,所以叫“社會契約”;由於它是全體公民簽訂的,所以叫“全民公約”。

所謂“全民公約”,其實就是每個人跟其他人都互為甲方和乙方,就像民主是“自己統治自己”。這樣一種簽約,當然更必須遵守,立法者和執法者也不能例外。作法自斃,不是立法者的悲哀,反倒是他的光榮和成功。

法治誕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這裏面有問題。

契約面前人人平等,是沒問題的。因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權利對等。談不攏,可以不簽;有情況,可以修改;執行不了,可以認賠毀約。總之,契約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雙方商量就行。商量不通,還有仲裁機構。

法律也可以這樣嗎?

難。全體公民一起來立約,不可能條條款款都意見相同。如果左也談不攏右也談不攏又怎麽辦?就不要法律了?

當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兩個約定。

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尋找“最大公約數”,也就是每個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說,不能殺人,不能放火,不能搶劫,不能盜竊,不能強奸,不能私入民宅。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寫進法律,成為共識,也成為約定。

這就是“法治原則”。

第二,如果連最大公約數也找不到,那麽對不起,投票表決,少數服從多數,以多數人的約定為約定。

這就是“民主原則”。

顯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孿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線。更高的要求,比如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相濡以沫、助人為樂等等,法律就管不著了,只能靠道德。

這就導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簽約,只不過這回是跟上帝簽的。合同的內容是——人類承諾,做好人不做壞人,做好事不做壞事。上帝承諾:好人上天堂,壞人下地獄。

宗教誕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當然,這次簽約希臘人並不在場,也不可能在場。因為他們的那一頁,已被歷史翻了過去。完成新使命的,將是羅馬人(請參看本中華史第九卷《兩漢兩羅馬》)。

再見了,希臘!

奇怪!獨立自由的希臘,科學民主的希臘,陽光燦爛青春年少魅力四射的希臘,怎麽說沒就沒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