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章 囂張的小偷(第2/2頁)

而在新西蘭《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又有規定:盜竊他人財物,價值超過三百元者,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價值在一百到三百元之間者,最高刑罰是入獄一年;價值在一百元以下者,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個月。

對於當前這案子,得將這兩條刑法合起來看才行,那就是如果有人大白天偷東西,只要東西價值不超過三百元、刑法不到三年,那麽除了警察外其他人就不能抓人。

如果有人強行將小偷扣留抓捕,那他就觸犯了法律,小偷不但不能判罪,還可以反打一耙控告抓人者非法拘禁!

這兩個小偷顯然是慣犯,了解這裏面的貓膩,所以他們先前才不慌不忙,因為他們有恃無恐,安德遜和收銀員現在處境也危險,他們只能私下和解,否則上了法庭誰都沒有好果子吃。

安德遜以前在超市做慣了高管,下意識的忽略了這個一線員工才會注意的問題,這會就麻煩了。

老王看著著急的安德遜和得意的小偷,臉上露出冷笑,他擺擺手示意安德遜和收銀員先別急,然後看向小偷道:“你說你們偷的東西不到三百塊它們就不到三百塊?把包拿過來,我要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