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9章 開庭

2012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法院關於程曉羽在“萬怡亭五星酒店負一層美食街連殺四人”的案子第一次開庭審理。而這個案子則被新聞媒體稱之為“地獄十日案”。

這一出世紀大案開場之前,就引起全世界人民的極大關注。尤其是在霓虹,各大報紙的頭版頭條都是關於這個案子的分析。

在開庭的前一天,11月29日,《讀賣新聞》在頭版頭條刊出了資深記者小田徹的專稿,全面剖析了控辯雙方在審理過程中可能使用的策略。

在這篇題為《程曉羽審理策略:如何證明‘地獄十日’真的存在》的文章中,作者寫道:起訴方預計將會把程曉羽先生說成求生意志力極強,為了生存不擇手段殺害他人的人。他們會試圖說服陪審員們,接連殺害毫無抵抗力的河口元、吉本真和小山兄弟四人的行為,幾乎是種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的邏輯後果。

與此相反,被告方的策略預計將主要依賴於未曾找到相關證據,以及更加有效的,未曾找到目擊證人能把他同犯罪現場聯系起來的物證。

起訴方將會解釋表面上處於絕對弱勢的程曉羽一方,實際上並不僅僅為了自保而殺人,報復、仇恨、嗜血才是案件的真相。

而被告方的律師將會爭辯,程曉羽是迫於無奈,是為了正義和生存。並且還談到最為關鍵的DNA檢驗問題時,這篇文章寫道:本案的一個關鍵性在於警方的取證困難。

根據霓虹證據法,刑事案中的證據一般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能夠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某證人出庭作證,聲稱他親眼看見兇手用利刃殺了受害者,這就是直接證據。

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須以推理的方式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比如,在兇殺案現場發現了血跡或指紋,這就是間接證據,或者說是旁證,物證。

刑事訴訟對證據要求很高。要定罪至少具備這幾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第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系被告人所為。

第三,所有的證據查證屬實且排除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口供必須結合一定的物證或者其他證明途徑才可以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就算是全世界的人都說程曉羽殺了四個人,霓虹警方也要找到譬如物證或者其他證明力比口供更強的證據才能定案。

對程曉羽和喜多川義人更為有利的是,刑事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案件,即便程曉羽已經承認了殺人也不能定罪。

由於刑事案件中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唯一確定性,僅僅口供是不可能達到這種證明力度的。

簡單的說,就算程曉羽在當著無數人的面殺了人,光有這一百個人的證言是無法定罪的,必須警方找到程曉羽的殺人兇器、程曉羽當時在場的證據、程曉羽濺在衣服上的血跡,程曉羽在現場的腳印、程曉羽的指紋等等物證,才能定程曉羽的罪。

而距離那場地震已經過去了一年多,因為時間久遠,萬怡亭酒店負一層在霓虹警方開始搜集證據的時候,已經煥然一新,對收集證據的霓虹警方來說,是一項極其艱巨的任務。

尤其是最為關鍵的證據之一,程曉羽致死的四個人以及喜多川義人致死的立川景子的屍體,找到時是被澆上汽油反復長時間焚燒過的殘渣,連面目全非都是誇張的說法,除了依靠牙齒和DNA比對,確定身份之外,加上時間久遠,屍體早已火化不復存在,根本無法提太多有效供線索和證據。

雖然霓虹的災後現場記錄做的相當完備,警方的記錄裏有發現屍體時的現場情況,屍體狀況、位置和周圍環境情況等,即使只找到了燒的快成了骨頭渣滓的部分屍體也做了詳實記錄,但依舊不足以成為證據。

屍體檢查的信息也有,還有當時發現時的一些照片,但是地震中各種千奇百怪的死法,燒死只是最常見的一種,並不能說明什麽問題。

因此警方能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據,則是這場官司的關鍵之處。

其實蘇虞兮當時到是想把幾個人燒成灰來的幹凈,但是用汽油是做不到的,因為燃燒溫度不夠,不過她也想到過這些,因為被燒的差不多之後,這些屍體根本沒有辦法成為證據,所以才沒有做更多的處理。

因此,無論什麽報紙都做出了結論,局勢對程曉羽和喜多川義人來說,相當有利。

華夏主流媒體並沒有過度的報道這件事情,畢竟有些線不能過度的去觸碰,但是網絡上還是有不少報道,程曉羽的“細語”話題度一直名列前茅,“細語”還為這次官司開通了文字直播。

而程曉羽又用一種與眾不同的方式成為了這個星球上的焦點,這是他從來都沒有想到過的特殊經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