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章 理法、情法

金允浩他們刑事四組,5個人,4天時間要處理32起刑事案件,雖然看似天方夜譚,可是對韓國檢察官來說,卻是很普通的工作量。

韓國每年發生的數以萬計的刑事、民事案件,最終卻要由1000人的檢察官隊伍解決。

最後平攤到每個檢察官身上的工作量,就可想而知了。

並且,在這1000人的檢察官隊伍中,還有很多檢察官是全文職的,他們不負責偵辦具體案件,而是負責內勤、問責的文秘工作。

這更進一步加大了辦案檢察官的工作量。

現在,韓國只有50%的檢察官在地方檢察廳、地方檢察支廳工作,但是他們卻要負責偵辦全國70%以上的案件。

工作量不可謂不大。

索性,轉到檢察官手中的案件,都已經過了大量的基礎調查工作。

檢察官只需要對那些存有疑問的案件進行二次調查、分析、總結、起訴,而那些沒有異議的案件,只需要結案、起訴就可以了。

如此,才大大緩解了他們的工作壓力。

另外,一個檢察官工作組通常配備兩名調查官,一名書記官、一名秘書。這也是在進一步分擔檢察官的工作壓力,使得這部分精英人士能夠更好、更高效的工作。

也是正因如此,檢察官的社會地位才會如此之高,薪水、福利之豐厚,才會如此令人咂舌。這些,都是他們應得的。

……

金允浩他們刑事四組,今天才算進入檢察官工作組正常辦案模式。

金允浩、尹國洪、申東海三人要一起負責初審案件,挑出那些存有異議的,找出具體異議點。

然後金允浩指明調查方向,最後交由申東海和尹國洪去調查。

而金允浩則要對那些沒有異議的案件,再次復審,確認無誤後,填寫處理意見書,決定是否予以起訴。

決定起訴的,要約見當事人,模擬審訊,形成書面報告後,提起公訴。

免予起訴的,根據情況,看是否有必要約見當事人。約見當事人,一般是對侵害方批評教育,對受害方進行安撫。

處理完這些沒有異議的案子後,金允浩再回過頭來,跟申東海、尹國洪一起,集中精力,處理那些存在異議的案件。

異議案件的異議點解決後,其處理流程才能按照沒有異議的案件走下去。

前兩天,金允浩是按照這種正常辦案模式工作的。

因為他也是第一次作為檢察官,短時間內連續處理這麽多案件。

可是漸漸他發現了,這種工作與上一世的刑偵工作,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區別。

同樣要分析案情,取證調查,最後做出結案結論。只不過檢察官的工作多了兩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並對嫌疑人裁定量刑。

最後這兩項,說白了,其實是一種人文關懷。是情理和法理的結合,是人性和道德的具體體現。

比如一個案子中,一位單親父親為了給兒子籌足學費,進而實施了搶劫。

如果只按照法理考慮,金允浩應當對這位父親提起公訴,讓他接受法律的制裁。

可是最終,金允浩卻決定對這位父親免於提起公訴,改為判罰他歸還全部賬款,並且要免費社會服務一定時間。

這就是情理的體現。

因為這位父親在搶劫中,並沒有傷害到被搶劫者,只犯下單一搶劫罪。而且情節並不嚴重,他之前也沒有犯罪前科。

最重要的是,如果對這位父親提起公訴,那麽他作為單親父親,他的孩子就無人管教,並且家中沒有了經濟來源,孩子的生活也將面臨重大問題。

綜合多方面考慮,因此,金允浩最終才免於對這位父親提起公訴。

當然,如果這位父親沒有悔改,再次犯下罪行,那麽下次判罰,會累計這次的罪行,加嚴,加重判罰。

金允浩對於法律,刑法,檢察官辦案法規、守則,有著很深的了解,書本知識不缺。

他唯一缺乏的,就是對是否起訴和量刑裁定的拿捏,不是很準確。

索性,有著經驗老道的尹國洪從旁照應,彌補了金允浩這點不足。

用尹國洪的話來說,就是“先以善為本,後以法服人。”

“對初犯的人,寬大處理;對再犯的人,尤其是再犯相同罪行的人,加嚴,加重處理。”

金允浩覺得十分有道理,這樣既可以給那些一時糊塗的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又可以懲治那些該接受懲罰的人。

比如,一個案件中,一個丈夫為了生病的妻子,三番兩次的犯下偷竊罪。

第一次,辦案的檢察官同情他,沒有對他提起公訴。可是不久後,他再犯。

到金允浩手裏的案件,已經是他一年內,第三次犯下偷竊罪了。

對於這種情況,金允浩沒有同情,直接對這位丈夫提起了公訴。

這位丈夫的情況,值得一些同情,可是光同情沒用,顯然司法者對他的同情並沒有讓他“改邪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