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0章 信息鏈中關鍵的一環

2006年1月29日,這天是李亨浩綁架案上訴時效截止的日期。

而吳成燦注冊成立家禽養殖場、購買家電等經濟行為,都集中在這之後的幾天時間裏。

這是巧合?

吳成燦曾被懷疑騙保2億韓元,與綁架案的贖金數額相同。

這也是巧合?

如果這些都是巧合,那最後吳成燦被牽扯進綁架案中,又要怎麽解釋?

綜合來看,金允浩認為這其中大有玄機,一定隱藏了什麽秘密。

金允浩推翻了之前的分析,他現在認為吳成燦應該與綁架案有關。

根據這些發現,金允浩也猜測過:吳成澤就是綁架案的犯人。

可是這個猜想又被他自己否定。

因為有一個事實無法繞開——吳成燦不具備作案動機。

從感情方面來看,吳成澤跟吳成澤父子關系極好。

從經濟條件來看,吳成澤不缺錢,沒必要為了2億韓元綁架自己的親侄子。

一個連作案動機都沒有的人,他怎麽可能是綁架案的犯人?!

金允浩覺得調查到的信息還不夠全面,這裏缺少了一環,很重要的一環。

如果能將這一環補上,那麽一切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正當金允浩想要深入調查的時候,申東海匯報了一個不好的消息。

申東海急吼道:“老大,廣域搜查科那面有動作了!他們單方面召開記者會,對外界公布案情,並發布‘公開偵查’決定!”

金允浩開車返回首爾途中,聽到這條消息後,氣得狠狠砸了下方向盤。

申東海追問道:“老大,現在怎麽辦?

你現在不在首爾,怕上趕不上這場記者會了,要不……讓尹國洪替你參加?

我們不能眼睜睜的看著劉志遠那群王八蛋貪墨了我們的功勞啊!”

金允浩冷冷一笑:“他們不敢!行動中都有錄音,那就是鐵證。

他們無法隱瞞我們參與本案的事實,也無法貪墨我們的功勞。”

申東海困惑不解:“既然這樣,那他們為何不等你回來一起召開記者會?”

金允浩冷笑道:“搶奪英雄的身份嘍……”

申東海越發不理解:“我不明白。”

金允浩解釋道:“在‘功勞平分’這一點上,劉志遠不敢耍花招,但這只是內部論功行賞的標準。至於外界怎麽看,那就另當別論了。

破獲這麽大的案子,警方一定會大力宣傳,但……英雄只能有一個。

劉志遠此舉,就是想奠定他們廣域搜查科英雄的身份。

哪一方先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案情,外界自然會認為那一方就是主要功臣,其它人都是協助辦案的。

劉志遠他們這是要名望。”

申東海恍然:“懂了!這群王八蛋,心眼太多了!老大,我們……”

金允浩打斷申東海道:“不用糾結這個事,既然他們想要,我們就給他們。

我們監視科屬於黑暗中的行者,不好要這個名望,更不能受到太多關注。”

申東海接受了金允浩的說法,可卻問道:“既然這樣,那你為什麽發火?”

在他的認知中,金允浩一向沉穩、冷靜,既然不在意,那根本就不會發火。

可是剛才他明明聽到金允浩氣得砸了方向盤,進而發出了一陣鳴笛。

這要怎麽解釋?

申東海不問,金允浩也會主動說,因為事關吳載玄的安危。

這一切都要從劉志遠的公開偵查決定說起。

現代刑事偵查中普遍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又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者“偵查密行原則”。

傳統的預審程序完全是在保密的狀態下進行的,偵查的進展情況決不允許向犯罪嫌疑人透露,甚至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場。

即使有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在場的程序,也是在對外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的,程序的參與者對於程序過程中的情況都負有保密義務。

另外,新聞媒體基本被禁止對具體(特定)案件的偵查情況進行報道。

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在於:

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供或毀滅證據,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相關人員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和人身安全等。

但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並非指任何信息均不得公開。

首先,此原則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偵查過程中。

如果案件已經審理完畢,且法院已經判決,那麽案件的大部分信息都可以對外公開。

針對社會關注的案件,媒體可以報導,因為民眾具有一定的知情權。

另外,在特定條件下,偵查過程中的偵查行為及相關信息也可以對外公開。

偵查過程中,偵查公開的目的主要在於:宣示當局打擊犯罪的決心;維護公共利益;呼籲民眾協助;澄清視聽等。

劉志遠此時決定公開偵查,目的是呼籲民眾協助,讓民眾提供相關線索,幫助警方尋找吳載玄的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