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章 毆打小學生案件

曦賢房地產公司的隱患問題不是短期內就可以解決的,但因為有充足的應對時間,因此此事雖然重要,但並不緊急。

相比較而言,目前工作上的事情卻需要立即解決。

金允浩簡單安排後,歉意的告別了徐賢,隨後帶著申東海一起趕往單位。

最近他忙著處理私事,用了幾天休假,日常工作積壓不少。

但那些都是不著急解決的事情,回去後立即處理就可以。

可早上的事情卻不能拖,因為案件當事人在單位大鬧,影響非常不好。

……

早上8點45分,金允浩和申東海趕到單位。

金允浩調取卷宗,詳細了解案情經過後,來到審訊室審問兩名當事人。

嫌疑人宋正浩,男,35歲,患有間歇性嚴重精神障礙和輕微智力障礙。

在過去的10年時間裏,有記載的,他累計搶劫並毆打過24個小學生。還有些受害人因為各種原因沒報案,因此真實受害人數量要遠超過這個數字。

卷宗被並沒有記載宋正浩的犯罪動機,金允浩對這個作案動機非常好奇。

搶劫並毆打小學生,這樣的事情實在太怪異了。

可以說是聞所未聞。

金允浩走進審訊室後,首先介紹自己身份。

隨後他在宋正浩對面坐下,開口詢問道:“能說說你犯罪的動機麽?”

宋正浩除了眼神有些呆滯外,表面上看起來跟正常人沒有什麽區別。

感覺出來他可以跟人正常溝通,但卻沒回答金允浩的問題。

金允浩用溫和的口吻,試著勸說道:“如果你跟我說明動機,說不定我可以幫你免於被起訴。我是此案的負責檢查官,我有這項權利,你可以相信我。”

宋正浩看了看金允浩,想了幾秒,隨後快速搖了搖頭。

他拒絕的倒是幹脆,完全不給金允浩任何突破機會。

金允浩一時間也找不到合適的溝通辦法。

僵持的沉默中,金允浩看向宋正浩身旁的禿頂老的男人。

老男人名叫宋萬福,是宋正浩的父親,70歲的他卻蒼老的像80歲。

金允浩詢問道:“您能說說他這樣做的動機?我想了解真實情況。”

宋萬福想了想,隨後看了眼身旁的兒子,最後搖了搖頭,沒說話。

父子倆一個樣,看起來都不想談及作案動機。

金允浩敏銳的察覺到,這裏面有古怪。

他沒有急於求成,轉變話題道:“不想說沒關系,那我們談談此案經過吧。

本月初,宋正浩搶劫並毆打了惠豐初等學校一年級的學生,當場搶走受害人52萬現金以及一部高档手機,並造成受害人身體遭受多處輕度傷害。

受害人家屬報案,要求嚴懲行兇者,並明確表示不接受私下和解。

宋正浩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辦案檢察官的起訴決定沒有問題。

既然如此,作為宋正浩的父親,宋萬福先生您為何還要來這裏鬧事?”

宋萬福有些激動的辯駁道:“我兒子患有嚴重的精神……障礙。

按照《刑法》規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我兒子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辦案檢察官應作出免於起訴決定。”

聞言,金允浩若有所思的審視眼前這個老男人。

從宋萬福條理清晰的辯解中可以看出,他精通法律規定。

因為一般人在辯解時,不會刻意提及“《刑法》規定”,而會用“法律規定”這樣的普通詞匯替代。

只有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才會用前者那樣的專業詞匯。

但卷宗記載,宋萬福從事的職業卻跟司法工作毫無關系。

於是矛盾出現了:為何宋萬福會精通法律並使用專業詞匯呢?

“有意思。”

金允浩在心中記下此事後,針對辯駁道:“你說的《刑法》規定沒錯。

但你兒子的情況卻不符合《刑法》的補充規定。

《刑法》第十八條補充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而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處罰。

你兒子是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大部分時間裏精神正常。且他在作案後立即逃離現場,躲避了校方保安的追捕。在他被捕後,並沒有在他身上找到贓物,說明他有意識的處理了贓物。

他一系列的行為都說明,他在作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識能力。

因此,他的情況符合《刑法》補充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

金允浩是當屆司法考試第一,並以第一名的成績從司法研究院畢業。

在司法理論知識方面,他堪稱學霸級人物。

跟他辯論法律解釋,純屬找虐。

金允浩的辯論,駁得宋萬福啞口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