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5章 合作(第3/3頁)

留在第六醫院的屍體,都是當場檢測沒有生命體征,沒有搶救可能的遇難者。這說法很委婉,準確來說,八具屍體是在燃燒的車內發現的,受傷的人不少,但是都在車外。車外也有人遇難,但是都經過了搶救。

蘇誠繼續:“驗身份唯一手段就是DNA,DNA已經取樣,如果將嫌疑人殺死的屍體掉包其中一具屍體,是不會有人發現的,加之屍體本身不好看,基本也不會有瞻仰遺體的葬禮。嫌疑人將偷來的屍體埋掉,遇難者屍體會很快被火化,將來即使挖出屍體,DNA也難以鑒定其身份。受害者在定性上不是死亡,而是失蹤,警方對於成年人失蹤案件,態度是相對比較消極的。”

孫軍道:“如果受害者屍體被火化,從法理上來說很難將嫌疑人定罪。”屍體沒了,很多證據會變成間接證據。唯一辦法就是審問嫌疑人,嫌疑人扛不住,招供了。但是嫌疑人有可能在法庭翻供,只有口供,並且口供事實不清晰,口供只能當作參考證據。當然,現在都是有審訊錄像,法庭會考慮采納。但如果嫌疑人堅決不招,並且處理好了兇器,警方即使能證明他主謀偷了屍體,也無法控告他謀殺。沒屍體,就沒謀殺。

有一起典型的真實案件,嫌疑人是一名鍋爐工,他假借自己上面有人,能辦農轉非為理由,和一名姑娘發生關系,後來姑娘發現受騙,要舉證他,被他殺害,放在鍋爐中毀屍滅跡。警方接到報案後,第一時間鎖定了罪犯為嫌疑人,審訊中,嫌疑人承認了自己殺害姑娘,也說明過程。但是因為當時審訊錄像不普遍,只有紙質供詞。上了法庭後,嫌疑人翻供。

他是嫌疑人,但是警方缺乏他直接殺死姑娘的證據,甚至缺乏姑娘已經死亡的證據,只有那份口供也被翻供了。法庭要求警方補充偵查。警方開始還原現場,按照口供將一頭豬放進同樣鍋爐。在口供中,嫌疑人說自己燒了六個小時,隔多長時間拉出來看一下,看屍體被燒的怎麽樣。警方用豬做實驗時候,發現豬的屍體在被焚燒期間每個階段細節吻合度和口供基本一致。最終法庭認為,如果不是親自燒過屍體,是絕對不可能在細節上做到如此吻合,於是判定口供有效,殺人等罪名成立。

但如果沒有口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