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你違法啊(第2/2頁)

衛朗好像差不多信了,他有些發毛,講:“這合約當時定的就有問題,你知道制作一張專輯有多難嗎?我每首歌的每句詞都唱了不下十幾遍,你知道後期的混音花費了我們多少個日日夜夜嗎?”

“你就提供幾首歌,然後坐等著拿一半的收入,你覺得公平嗎?我付出多少時間與勞動,你又付出多少?”

陳子邇身體前傾,悠悠的道:“我覺得非常公平!我給你的歌都是現在最火的,你辛苦再多,付出再多,靠你自己寫的那幾首口水歌,永遠都達不到這個高度。”

這句話說的衛朗沒脾氣,的確,現在歌迷唱的都是《心太軟》、《彩虹》、《浪花一朵朵》,其中兩首是任賢齊的代表作,《彩虹》是羽泉的代表作,這都是陳子邇給的。

但人總是會誇大自己的付出,稀釋他人的價值。

衛朗道:“可就算單賣一首歌也沒多少錢,三十萬給你,我相當於花了每首七萬多買的,這已經是天價了,你也夠本了。”

“再要錢,我是沒有,我現在開銷也大,都被我花掉了,你要是答應我剛剛的提議,我想辦法再給你弄三十萬,要是不行,我也沒辦法。”

你不仁別怪我不義,朋友?狗屁的朋友。

陳子邇跟他在這裏是說不出來什麽的,他這樣子不動點真格的,弄個律師找上他估摸著是不會掏錢的。

所以陳子邇說:“你也找個律師吧,到時候讓律師代表咱們談。”

……

……

第二天,等到兩邊正經的律師一道,這還有什麽好說的?

要麽陳子邇告得你身敗名裂,要麽……掏錢吧。

衛朗最後還是無法接受自己‘違法’找個事情,他拉著陳子邇理論:“那四首歌也不是你的,你當時就那麽給我幾張紙,就要一半的報酬?”

陳子邇也罵道:“你這忘恩負義的東西,不是老子四首歌,你能今天開車轎車當著大明星?”

等到真正刺刀見紅的時候,兩人徹底掰了。

衛朗講:“你別一副我離了你就火不了的樣子,你啥都不做就拿30萬,到頭來說我違法!是,我當時簽了合約了,可你為什麽不跟我說清楚?你也不告訴我誰給你寫得歌?啊?我不在乎!手裏拿著鈔票到哪裏我買不到歌!”

事情到了這個地步,陳子邇也不顧什麽往日情面了,娘的,還好老子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要麽三天後,把錢打到我賬戶上,要麽我們法庭見。”

……

……

衛朗與律師一個人待的時候,他問道:“我真的違法了嘛?這個玩意兒真就那麽有用?!”

律師說:“從法律上來說,是的。我們法律講證據,這種白紙黑字簽好的合約,哪個律師也沒有辦法。”

衛朗頭痛,這兩個結果他都不願意看到,他是歌星啊,被人因為這種事情告上法庭,那他還有什麽未來可言?

如果能毀掉那個證據也好……可他以前都沒注意過,陳子邇帶來的有只是復印本,那原本在哪兒?還有沒有其他的復印本,這都不知道。

難道用前程去賭一下?這不是扯淡麽?萬一堵輸了什麽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