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與震驚部的戰鬥(第2/3頁)

顧鯤點點頭,然後補充道:“這只是一方面,但還不夠。要防止蘭方的金融未來跟其他金融中心一樣被勢力集團裹挾,我們要做的還很多。”

光靠簡單的監督條例堵,是堵不住求炒作之輩的變著花樣來的。

比如後世一本2017年的哲學書《繁榮模式大逃殺》上,就預言了一種2044年會出現的求出名方式:在後世的YouTube上,因為直接跳樓求出名的內容會被封殺,所以UP主不敢明目張膽地跳樓,而是要偽裝成“紅牛敢死隊”的極限運動愛好者,樓底下鋪個氣墊。但是跳的時候。

有些看官或許覺得這種例子太荒誕,但其實還是太保守了。

因為都不用等到2044年,僅僅在2019年年底,YouTube上已經出現學會這一招的人了——表演成功是應該的,看的人哪有表演失敗真摔死人的時候多?然後那些本來想跳樓的,都偽裝成高台蹦極、不小心繩子沒綁好。

甚至不光YouTube上有,還有往華資的Tiktok上蔓延的趨勢。

只能說,傳媒狗的炒作惡被發掘到極致之後,各種把自殺偽裝成不像自殺的花樣翻新套層皮招數,是層出不窮的,沒法從手段上管控。

而傳媒惡與金融惡雙惡合璧之後,究竟能孕育出人類史上多變態的惡之花,就更不敢想象了。

尤其在大洋國這兩個產業都是閃金族人控制的代表。

顧鯤要確保蘭方不被這種惡傳染,不能光治標,必須治本,要從刑法層面就封殺,不能靠幾條媒體企業管理條例。

“所以,我說我們蘭方的律法,一定要從根子上把籬笆紮牢了,不給那些大洋國邪惡風氣進來的機會。

其實吧,自殺這種行徑,本來就是故意殺人罪,這沒什麽好洗的。條文寫得明明白白,兇手自己就不算‘人’麽?往常司法實踐不管,一來是因為刑法只管活人,實施者死了也就撤案了。而沒死成的話,罪惡並不大,加上覺得受傷也是一種懲戒,這事兒就糊弄過去了。

但是,將來這種事情有可能跟網絡炒作和傳媒帶節奏苟合,我們就絕對不能姑息。死成功的,那也就罷了,我們依然按照法治精神撤案。但是,撤案之余消毒的工作還是要做,要確保沒有人能因此牟利出名、包括得到額外的媒體曝光利益。哪些新聞機構要是報道這些東西,要依法依行業管理條例觸發,這樣也能防止更多的人被這裏面的利益所引誘。”

華夏方面嚴禁媒體報道這方面的死者,其實還是後世富士康連環跳之後的事兒了,都大約08年了。顧鯤現在提出來,絕對是先進和超前的。

富士康裏很多行屍走肉一樣機械盲目打工的人,其實也不是肉體被虐待或者高壓,錢也還行,就是覺得生命不刺激,只是簡單的、一眼看得到頭。

然後媒體一起哄,反而激發了那些人“我們也能創造歷史、成為歷史的一部分”的幻想。

“有道理,確實應該提前對我們蘭方未來的媒體全部打招呼,不給人留下炒作套利空間。”朱猷棟深以為然地點點頭,然後追問,“那對於那些未遂的呢?”

顧鯤:“對於沒成功的,我們要分情況。一種是沒有造成社會影響就收手了的,那個叫‘犯罪中止’嘛,而且是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中止。我們也要講人性,這種人就算了,完全不處罰。

但是,如果這個中止犯其實另有圖謀,比如是以假裝跳來博取社會關注,甚至是要挾交換某些條件,那就必須嚴懲,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時候就醜話說在前頭,把這個規定灌到蘭方國民腦子裏,以儆效尤。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就算不追究刑責,還是要該拘留拘留該罰款罰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來處。

至於已經動手了、但是沒死成,或者受了傷的,那沒得說,那就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殺人罪未遂該怎麽判就怎麽判,不要給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間。

甚至於,那些一開始就是故意公開想死的、換取流量動機很明確的人。一旦他真的當眾動手了、動機很明確現行犯無疑,那還可以讓現場警務人員根據‘緊急避險’的原則,將犯人擊斃嘛。

你要這麽想,讓他借自己之手殺成功了,那就是故意殺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槍斃的。那樣那個兇手不但死了,還額外損害了另一項法益,那就是擾亂了公共秩序,浪費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這些動機明確的現行犯擊斃,那就只是死了一個本來就會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卻被保護了下來,這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法理定義: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