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形態(上)【在西晉及南朝】(第4/6頁)

如此則貴族盛占田地,而無賦稅之負擔。【梁武帝天監四年,大舉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國租及田谷以助軍資”,此租谷歸私家之證。惟按陳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詔,似其時又行田租。】宋孝武為特設“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笫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其用意與西晉官品占田令一樣,但效果依然很少。【見上引齊顧歡、任昉語。】占山封水的士族們,不僅自己借著僑寓名義,不肯受當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隨而來的民眾,亦依仗他們逃避課役。所以自鹹康以下,晉室屢唱“土斷”之論。

晉書成帝紀:“鹹康七年,實編戶,王公以下皆正土斷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土斷”是要僑寓的人,亦編入所在地的籍貫,一樣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鹹康土斷黃、白分籍,【僑戶土斷者白籍,土著實戶黃籍。玉海引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石虎詔:“先帝創臨天下,黃紙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斷之名,而無土斷之實。

孝武時範寧為豫章太守,上疏極論其非。謂:“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聖王制作,籍無黃、白之別。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難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君子則有土風之慨,小人則懷下役之慮。’斯誠並兼者之所執,而非通理者之篤論也。”按:範疏不主分黃、白籍,謂“一朝屬戶,長為人隸”,即指服從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謂“小人懷下役之慮”,即要其一致應課役也。據範疏可知僑寓小人,亦不應役,蓋皆為白籍陰庇耳。

此後桓溫、劉裕又屢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劉裕上表:“大司馬桓溫庚戌土斷,於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自茲迄今,漸用頹弛。離居流寓,閭伍不修。請依庚戌土斷之科。”於是依界土斷,諸流寓郡、縣,多被並省。

然一弊方彌,他弊又起。宋、齊以後,僑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響,又引起更紛擾的冒偽問題。只要偽注籍貫,竄入士流,便可規避課役。這一種情形,越來越甚。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黃籍即擔當國課之民籍也。】自頃氓俗巧偽,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時虞玩之上黃籍革弊表,亦謂:“孝建以來,入勛者眾,其中操幹戈衛社稷者,三分無一。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時沈約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書新籍,以新換故,不過一萬許錢。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之說。【按:虞表又雲:“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眾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沈約則謂“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征發,奸偽互起”,又曰“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蓋宋制一面抑豪強,一面則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復本注”之詔,晉代士庶藉貫之改動,必自此始。此可為南朝與東晉截分界線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確立一種制度,而僅以寬假為討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擔當國家課役的,依然盡是些赤貧下戶。

南齊書陸慧曉傳:“山陰一縣,課戶二萬,貲不滿三千者殆將居半。凡有貲者,多是士人,復除,其貧極者悉皆露戶役民。三五屬官,蓋惟分定,百端輸調,又則常然。”

大規模的偽竄冒改,使黃籍理無可理,究無可究。卻告訴我們:那時一般的民眾,已不讓文酒清談的貴族們獨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約諸人不能根本設法消冺士、庶界線,【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據晉籍,用來重新厘定,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與見識。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軍人從三國以來,即已與農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吳皆然。

劉頌奏‘“昔魏武帝分離天下,使人役、居戶,各在一方。既事勢所需,且意有曲為,權假一時以赴所務,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積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詔,有劉整、鄭像賜爵關中侯,各除士名。又鐘毓傳:“為廷尉,創制士為侯,其妻不復配嫁。”又盧毓傳:“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傳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後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兒,七、八歲以上,十六、七以還,三十余人。”是魏制士、民異籍,並各家世相襲也。吳、蜀亡後納籍,皆士、民異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