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傳統政治復興下之君主獨裁(下)(第3/8頁)

在貴族門第的教育【此種教育,對於政治傳統,特有關系。】消失以後,在國家學校教育未能切實有效以前,此種翰林院教習庶吉士的制度,實在對於政治人才之培養,極為重要。【國子監歷事生則與翰林院庶吉士並行並濟。】

元代許衡罷中書,為國子師,所教習蒙古族人侍禦貴近子弟,其後皆為重臣。明制實模仿於此。

洪武六年開文華堂肄業,太祖謂宋濂等曰:“昔許魯齋諸生多為宰相,卿其勉之。”可證。翰林院制度後為清代所沿襲。清代政治上人物以及學術上之貢獻,由此制度助成者,尚不少也。

(三)其它

明初又厲行察舉之制,【罷科舉者凡十年,至十七年始復,而薦舉之法仍並行不廢。】

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以故山林巖穴、草茅窮居,無不獲自達於上。【吏部奏薦舉當除官者多至三千七百余人,少亦至一千九百余人。】

拔用人才,不拘資格。

由布衣登大僚者不可勝數。有徑拜為大學士者,有起家為尚書、侍郎者。永樂間,薦舉起家,猶有內授翰林、外授藩司者。

又俾富戶、耆民皆得進見,奏對稱旨,輒(zhé)予美官。

又獎勵人民上書言事。

凡百官、布衣、百工、技藝之人,皆得上書。並許直至禦前奏聞。【沿及宣、英,流風未替。雖升平日久,堂陛深嚴,而逢掖布衣、刀筆掾史、抱關之冗吏 、荷戈之戍卒,朝陳封事,夕達帝閽(hūn)。采納者榮顯,報罷者亦不罪。英、景之際,尚不可勝書。】

有六科給事中掌封駁,謂之“科參”。

給事中原屬門下省,明代罷去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得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又廷議大事、廷推大臣、廷鞠大獄,給事中皆預。

位雖低而權重。

如此,只要上面有精明強幹的皇帝,【如洪武、永樂。】下面學校貢舉制度能繼續不懈,社會優秀分子逐漸教養成才,逐漸加入政府。又有翰苑制度,為政府特建一個極富學術意宋的衙門,做政府的領袖人才的回翔地。既以通上下之志,又以究古今之變,使常為全部政治的一個指導機關。又使下級官僚乃至地方民眾,常得風厲奮發,在政府中有不時參加及相當發言的地位。此種政治,宜可維持一個相當時期,不致遽(jù)壞。【明祖鑒前代女禍,首嚴內教。終明一代,宮壸肅清,論者謂其超軼漢、唐。刑法已寬於建文,而重峻於永樂。援用宦豎,亦始成祖。若明無靖難之變,其政制或可不如以後之所至。】

故洪武以來,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其時地方官每因部民乞留而留任,且有加擢者。守牧稱職,增秩或至二品,監司入為卿貳者比比。又常特簡廷臣出守,有尚書出為布政使,而侍郎為參政者。又常由大臣薦舉,又時遣大臣考察黜陟(chù zhì)。【府、州、縣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齋勅往勞,增秩賜金。仁、宣之際猶然。】又重懲貪吏。故明之吏治,且駕唐、宋而上之,幾有兩漢之風。英、武之際,雖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之虞,由吏鮮貪殘故也。【惟英宗天順以後,巡撫之寄漸專,監司、牧守不得自展市,乃成重內輕外之勢。】

其他又如明初衛所制度,頗得唐府兵遣意。

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地系—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千一百二十八人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外統於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每軍給田五十畝為一分。【或百畝、七十、三十、二十畝,以土地肥瘠為差。】最盛時,中外衛所軍百余萬。【洪武二十三年,京師二十萬六千二百八十人,外九十九萬二千一百五十四人,為最盛。】歲得糧五百余萬石,官俸兵糧皆於是出。太祖曰:“吾養兵百萬,要不費百姓一粒米。”稅額:官給牛者十稅五,自備者稅四或三。亦較魏、晉為優。

黃冊、魚鱗冊整頓賦役,清代因之不能革。

魚鱗冊始行於洪武二十年。【其全國完成,當在二十六年。故明會典有洪武二十六年全國土田統計。】時兩浙富民畏避徭役,以田產寄他戶,謂之“貼腳詭寄”。是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元制,民夏輸絲絹,秋送米粟,鄉推一人總其事,若鄉官然。明糧長即仿此。糧長以田多者為之。其先,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輙蒙擢用。然其制頗多流弊。其後官軍兌運,糧長不復輸京師,而在州裏間頗滋害。】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先是,詔天下編黃冊,【在洪武十三年。】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濕、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