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留守兒童”問題為什麽不嚴重?

“留守兒童”顯然是社會有了頻繁的流動性之後才可能會出現的產物。如果是一個沒有多少人口流動、人們安土重遷的靜態社會,肯定不會有“留守兒童”的問題。朱元璋時代堪稱是靜態社會,人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井然有序。而11至13世紀的兩宋時期則是流動性十分活躍的時代,士農工商全都卷入到社會流動中,士人“必遊四方,盡見人情物態,南北風俗,山川氣象,以廣其聞見”;農人“釋其耒耜而遊於四方,擇其所樂而居之”;工匠從五湖四海湧入城市,在街巷“羅立會聚,候人請喚”;商人不遠千裏,“舟舡往來興販”。很多富人亦“皆僑居寄處,至或假賃舍宇”。那時候人口流動的規模雖然不如今日之大,但肯定也已經催生了一部分“留守兒童”。

然而,古代社會包括宋朝社會的“留守兒童”問題,其實都不嚴重,並沒有發展成為需要引起重視的社會難題。這背後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

國家“十一五”青年專項課題《西部留守兒童道德成長研究》有一篇論文提出,“據研究發現,古代的留守兒童問題不突出的關鍵原因在於並非父母雙方外出,而往往是母親和孩子一起留守”,這個結論是有道理的。我們看古人外出經商也好,當傭工也好,很多時候都是老婆孩子留在家中,極少出現父母都離家的,留守家中的孩子至少可以從母親那裏得到保護與情感慰藉,而“目前的一些研究也表明,與母親一起留守的孩子各方面的表現在留守兒童中是最好的”。

這是古今留守家庭結構的差異。如果我們將視野拉寬,從基層社會的構造來看,還會發現古今差別更大。有識之士已經指出,對留守兒童最大的傷害,不是來自貧困,而是人與人之間的疏離狀態。人,不管是成人,還是兒童,都離不開共同體的扶持、保護、救濟、安頓、慰藉。用司馬光的話來說,“人爪牙之利,不及虎豹;膂力之強,不及熊羆;奔走之疾,不及麋鹿;飛飏之高,不及燕雀。苟非群聚以禦外患,則久為異類食矣。”因此,人需要結成共同體,告別原子化生存。而最重要的共同體當然是家庭,由家庭又擴展為宗族。

宋代是宗族共同體得以重新構建的時代。趙宋立國之初,由於剛剛歷經五代戰亂,原來維系秩序的士族門第已經瓦解,社會陷入失序當中,以致“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對於主要依靠宗法聯結起來的傳統社會來說,宗族之不存,即意味著社會的潰散。有鑒於此,張載、程頤、朱熹等宋朝士大夫都呼籲“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通過建立宗族共同體,“有無欲其相通,兇荒欲其相濟,患難欲其相恤,疾病欲其相扶”。

在這個過程中,範仲淹創設的範氏義莊無疑是宗族共同體建構的典範。皇祐元年(1049),範仲淹將全部個人積蓄都捐獻出來,在蘇州購置良田千畝,作為範氏義莊的公益基金。凡蘇州範氏族人,均可從義莊獲得救濟。

就這樣,蘇州範氏族人生活在宗族共同體的庇護網絡之中,不但可以從中獲得物質的資助與救濟,還能在共同體中體會到人情的溫暖,養成對共同體的情感認同。不過,宗族救濟通常是封閉的,外族人無法分享,但範氏義莊還是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開放性:倘若鄉親、姻親、親戚陷於貧窘,或遇饑荒不能度日,範氏諸房共同核實後,也可以用義莊糧米“量行濟助”。

其實古人不但生活在血緣性的宗族共同體中,同時也生活在地緣性的村社共同體之內。北宋士大夫呂大鈞在陜西藍田創立的呂氏鄉約,南宋士大夫沈煥、史浩、汪大猷在明州設立的鄉曲義莊,均是跨宗族、超越血緣的村社共同體。當過宰相的杜範在《跋義約規式》中也提到另一種村社共同體:“余每嘆王政不行,風俗不古,無告者多而民生重可哀也。嘉熙元年(1237)春,歸自中都,得鄉之義約。隱幾讀之,其憫窮恤死,庶幾古者同井相扶持之意,堅此意推而廣之,必有聞風而來取法者,則斯約之倡,其仁遍吾邦矣。余雖貧,亦願助焉,喜而為之書。”這個“同井相扶持”的村社共同體叫作“義約”。

有了這些共同體,生活在傳統社會中的人們便不至於彼此孤立、疏離。因此,假設宋朝社會也有雙親均外出的“留守兒童”,他們亦應該可以從家鄉的宗族共同體、村社共同體中得到照顧、安頓。

而當這些民間自發形成的共同體也不足以實現救濟時,後面還有政府救濟兜底。宋朝戶令規定,“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裏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並勘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日,移送前所。”“近親”即宗族共同體;“鄉裏”即村社共同體;“村坊”則是政府設置的福利機構。南宋時,單救助孤兒的政府公益組織,便有“慈幼局”“散收養遺棄小兒錢米所”“嬰兒局”“慈幼莊”“及幼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