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三權分立

在日語裏有一個詞,叫作“有權者”。從字面上看,可能會理解成大權在握的政府高官,或者是控制國家經濟命脈的財閥集團。實際上“有權者”指的是“具有選舉權的日本國民”。通過這個詞,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日本的政治構架中,國民的權利是放在第一位的。

和大多數發達國家一樣,日本也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三權指的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立法是制定法律,行政是制定政策管理國家,司法就是執行法律。

立法權在國會,而國會由議員組成。日本國民通過選舉選出他們認可的國會議員,這些國會議員再在國會討論制定法律。這樣一來,國民的意志就能反映在國家政策上,最終決定國家的發展方向。

行政權在政府,也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日本內閣”,內閣的工作是制定各項政策。像國家的外交、文化、國民福利等方面也全都歸內閣來管。但是,這樣一個神通廣大的內閣沒有立法權,也就是說,內閣不管制定什麽政策,都必須在法律之下。

司法權在法院,日本一共有簡易法院、家庭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五級法院。

像這樣,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獨立,相互制衡,共同決定國家的發展方向。

在“二戰”前,日本以天皇為君王,天皇對國家的內政外交有絕對發言權,那時候的內閣,其實只是輔助天皇統治的工具。到後來日本戰敗,接著被美國占領。這個時候,美國對日本進行了徹底的改造,天皇先是被架空,然後日本就仿照西方建立起了三權分立制度,一直延續到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