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書劄卷五(第2/11頁)

——快蟹每船配五十人,長龍配二十五人,八號共配三百人。

——釣鉤船百二十號,於中擇其靈便而堅實者五十號以作戰船。凡十營,每營配五號,共配百人。其余七十號,則以作輜重船。

——水師十營,常以八營同行打仗,以兩營在後守護輜重糧台。其輜重船上,亦有炮械。

——閣下及夏君既願帶楚勇,則請各帶一營(閣下正中營正黃旗,夏君副中營廂黃旗),各營四百人。此間以成守備為正前營,陳令(鑒源,潮州人)為副前營。其左二營、右二營俱在衡廠,中二營、後二營俱在潭廠(後二營即用以守護糧台者也)。

——在潭買船之胡維峰,系買賣場中人,而有義俠之氣,心地明白,操守廉潔,求之吾輩亦不多得。仆甚重之,即用之為正後營營官,又用其族兄弟胡楚峰為副後營營官,守護糧台必能得力。蓋釣鉤船只,皆其所買辦;湘鄉水手,皆其所熟悉;大江河道,皆其所習遊。方今用人,不拘資地,想閣下必能青照也。二胡與朱堯階到潭時,乞閣下與之商籌一切。

——閣下熟於水戰事宜,而於湘鄉水勇則言語不通,情意不達。二胡熟於水勇之氣習,而於舟師操演,水次接仗,則茫然不知。斯二者宜互相為用。閣下宜遣數人入二胡營中,以教水戰而申紀律。又宜請堯階薦湘鄉數人人閣下營中,以通言語而達情意。庶不至於扡格不入矣。

——水手五千人,除每營分配四百,十營各四千外,下余千人為輜重七十號之用。如嫌太少,不敷駕駛,再雇二三百亦可。

——湘潭四營操演必須炮位,擬由衡解廣炮百位至潭,十六七可到。再由省解熟鐵炮百尊至潭。如有不敷,俟全軍抵潭時再行分配。

——湘潭四營應分快蟹船十六號,即由衡撥六號送潭,於十二三解去。其長龍船應由潭撥衡者,即不必送來矣。

——旗幟。每船各尾旗五道(五色),各桅尖旗一道(分別正紅,廂紅、正白,廂白),營官旗、大旗一道,七星旗一道。湘潭四營之旗,均在此間制就,十二三送去。此外調隊之旗,則聽各營官自制。

——所買釣鉤船百二十號,已送至衡者四十余號,此後不必再送來衡。

——每船艙長一名(即尊書所謂坐艙頭目也),正舵一名,副舵二名(即所謂幫為它護舵也),頭工二名(即所謂大桅二桅也)。此六人口糧較優,余俱以水手呼之。口糧一例,免致紛歧。

以上各條,仍祈逐一示復。或專差限二日送到更妙。

復朱堯階 鹹豐四年正月十一日

——此間水師六營,須二千四百人。外剩釣鉤輜重船二十號,須用三百人駕使。目前已有千六百人,再添一千人即可成軍。湘潭四營,須一千六百人。外剩釣鉤五十號,須用八百人駕使,須盡由兄與胡君雇募。

——戰船載物不宜太多,此萬不可易之理。茲定每營大船十三號(快蟹四、長龍四、釣鉤五),共載米百石,煤千石,火藥六千斤,子一萬斤,方為合式。太少則飄,輕不能壓浪,亦不可也。

——輜重船除自買七十號外,更須另雇三十號,合成百號,方敷使用。大約以三十號裝米,二十號裝煤,三號裝火藥,四號裝子彈,二號裝鹽,三號裝油;其余三十號,以裝雜項及分坐各委員。

——湘潭整船,不知近日何如。弟當再以信與菊農,令其趕緊辦畢。二十三四委員在湘潭河下收米,庶有船可載。並求兄與維峰加信去催。

——趙玉班有用之才,現有劄往調,求催其飛速來衡。

以上數條,祈一一查照辦理。大局如此,以後不更改矣。

復倉少平 鹹豐四年正月十一日

弟在此間籌辦無狀,日夜焦灼,而諸事彌不稱心。平昔訾人出征遲滯,或咎人軍興浪費,及身膺斯責,則其遲滯尤久,而其浪費更多。履之後艱,於茲益信。各項船只,前限於燈節畢工,因雨雪連八九日,又復愆期。現定於月杪起行,船之齊否,炮之到否,不復顧計。所提漕米,閣下前書曾暢言裝帶不宜過多,中丞及憩亭兄、筱泉亦詳言之。弟不敢膠執己見,擬酌帶萬余石前赴下遊。余一萬數千石,即在省城覓倉存貯,求閣下為我擇一善地。各州縣皆欲早為交清,以了公事而省。弟劄中言交兌之後,即由局派人看視,不與該縣相幹。無使人疑或帶或不帶,有所厚薄左右於其間也。將來由省續行運鄂之費,經委員等議,以二米改收折色,作為水腳,頃已照議行矣。

復胡維峰 鹹豐四年正月十三日

昨與褚太守一書,言快蟹船配五十人,長龍船配二十四人,每營僅用釣鉤船五號等語。此二日細看快蟹、長龍,實不能容許多人,夜間無處安歇。快蟹止能容四十人,長龍止能容十六人,已擁擠矣。每營必須用八號釣鉤,乃可載四百人也。茲定一營制單,祈送褚太守一閱。衡州六營,湘潭四營,皆照此辦理。以後斷不更改矣。尚有數事與足下商者,臚列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