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由

翼公

題解

當今世界,所有文明國家的憲法都會規定公民的各種自由權利。盧梭說過:“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也就是說,自由並不是絕對的,需要人們主動去爭取,同時還要有自律他律的合理約束。文章闡釋了自由的重要性和相對性,更重要的是,告訴我們自由“是各項權利的集成”,“必須個人的宗教、政治、倫理及經濟多方面的權利完全得到保障,方有整個健全的自由可言”。

什麽叫做自由?各人的見解不同,有人說自由等於“放縱”,有人說自由系指“不受拘束”而言。實則此種解釋,都是錯誤。須知自由雲者,只是人生精神的條件之一。“放縱”與“不受拘束”固然不足以替代自由,“自檢”與“服從”何嘗能產生自由?自由之所以為人生精神條件之一者,其理異常淺顯。一個人生在社會之中,決不能孤獨自守,與群隔離。故在社會的立場言之,任何個人,都要做一些工作,都要盡一部分的責任,才足以維持這個由於個人集合而構成的社會。但如何可使個人都能盡其本分,役於社會,第一要予個人以物質生活的條件。例如衣、食、住便是個人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非具有此種條件,個人不但不能致力於社會,且欲苟全一己的生命而不可得。職是之故,窮人的拯救,乞丐的收容,以及難民的賑濟,都是社會的必要工作,也可說是社會對於個人應盡之義務。除了物質生活條件之外,尚有精神生活條件,也是個人生存方面所不可缺少者。例如自由,便是個人精神生活條件之一種。因為假使個人沒有自由,他的行動、思想、言論就都要受著極嚴的限制,試問他怎樣能夠各就所能致力於社會以盡其一分子的責任呢?其次,個人精神生活之重要,實不下於物質生活。因為一個人單單有了足夠的衣、食、住,而毫無知識與技能,足供社會之使用,在他自己是麻木不仁,而在社會則少一健全分子。故個人生活之意義,決不僅在求物質生活之如何滿足,而亦在求精神生活之如何發展。發展個人精神生活之先決條件,便是個性之認識及其啟發。各人的個性不同,而必須借助於自由以啟發之,則無論男女貧富,一律相同。譬如某甲的個性,宜於學習音樂,則當其學習音樂之時,行動與思想之自由,決不可缺少。因為非在自由學習的環境之下,不能啟發其個性,不能培養其精神生活。又如某乙的個性,宜於做一新聞記者,則當其充任新聞記者之時,他所需求的言論自由,當然格外重要。因為新聞記者所主持者,為公開的言論,為社會的消息,假使他的言論自由完全剝奪,不但他的個性無從啟發,即新聞記者的立腳點亦已發生問題。這樣看來,無論怎樣的智愚不一,各人的個性之啟發,最是重要。但如何可使之自然啟發,便非予個人以自由不為功。故曰,自由的最大功用,即在啟發各人的個性,藉以培養與發展其精神生活。

又次,個人自由的重要既如上述,然則所謂自由,究竟是絕對的呢,還是相對的?關於這一點,稍有法律知識者皆知自由之界,限於法律,法律界內的自由,乃是真正自由。故個人有行動的自由,而盜匪行劫,警察必須拘捕,這便是因為盜匪的行動違背法律之故。至法律何以要限制個人的自由,其理由也很明顯:

(一)沒有法律,即沒有秩序,在無秩序之社會之下,名為人人自由,實則少數人有自由,多數人得不著自由。今以極小事例為證。西方人買了票上火車的時候,無有不魚貫而入,秩序井然,絲毫不亂。此無他,西方人注重守法,愛護秩序,故個人很自由,不致被他人所摧殘。回顧我國則不然。買票時已極擁擠,上車時尤極淩亂,紀律毫無,秩序蕩然。結果強者占勝,而弱者吃虧;且所謂強者,事實上只居極少數人。故曰,在無秩序的社會之下,只有少數人享著自由,至於多數人的自由,實際上已被此少數人踐踏殆盡,卻鮮有人加以注意而已。

(二)法律所以要限制個人的自由,目的無非保障個人的正當職務。換言之,就是扶助個人才能之發展。試舉例以證之,醫生的職務重在治人疾病,為社會謀幸福。此即醫生的最大責任,亦即其行醫者個性之所在。但如國家法律不加以嚴密的甄別,則魚目混珠,弊端立見。結果可使江湖醫生,藉懸壺以騙財者,比比皆是;而潔身自好的醫師,或將退避三舍,無以立足,亦未可知。於此可見法律限制個人自由,初非剝奪其自由,乃是保障其自由。行使正當職務的人,其自由既受法律之保障,行使不正當職務的人自可銷聲匿跡,無所施其奸計。這便是法律的效用所在,亦即自由不能不受法律拘束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