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章 瓜大人無法理解的問題(第2/2頁)

一、清方對年初戰爭的論述寫在條約的開頭,雙方簽字承認。

二、清方將6312名明軍戰俘遣返回南明,明方將71154名清軍戰俘遣返回北清。至於另外82176名清軍戰俘,鑒於他們自願留在南明,清方不要求明方對其遣返。

三、鑒於自願留在明方的82176名清軍戰俘已經在大明入籍,所以清方本著人道主義和人倫至上的精神,將在本條約簽字後的一個月內,分四批將他們的家人送至明方,讓他們和親人共同生活。

四、關於第三條“家人”的定義,經雙方商討後一致同意,具體人數不設限制,但應是“家人”而不是“族人”,也就是確定在“父母、妻子兒女、以及未獨立成家的兄弟姐妹”範圍內。

五、自本條約簽字之日起,明方永久性停止在清方控制區內進行鼓動和組織百姓偷渡外逃的活動。

六、自本條約簽字之日起,明方不再對太行山區的遊擊隊武裝的進行任何支援。

七、鑒於雙方對本條約第一條戰爭結論的共識,明方承認對清方進行了武裝侵略和恐怖轟炸,因此願意對清方作出戰爭賠償。具體數目為:純度為99.9%的黃金1公噸;純度為99.5%的鎢條1公噸。

八、本條約第七條之戰爭賠償,明方應在本條約簽字後的一個月內,分四批將黃金和鎢條運至清方控制的港口,進行交割。

九、明方對本條約第五條至第八條的履行,應建立在清方對本條約第二條至第四條的履行基礎上。

……

以上就是雙方條約的大致內容。向小強、何煒邦和瓜德新分別拿著條約草稿仔細瀏覽一番,雙方都表示滿意。然後,交給清方去正式謄寫。

條約的最後一條,其實也就是說,現在雙方雖然簽字了,但是誰都不能反悔。一旦你北清不按期限放回明軍俘虜、放回那八萬新公民的家人,那麽我明方不但不會給你黃金和鎢條,我還會繼續支持太行山縱隊,繼續在你的後方鼓動組織南逃。所以,這是一條保險性質的條款。

清方代表團把謄寫好的條約送來了。這時代西方的條約和正式文件都是用打字機打了,但是漢字比較特殊,不是字母組成的,沒法用打字機,所以除了印刷品之外,重要文件還是只能手工謄寫。

雙方捧著毛筆正楷謄寫的條約正本仔細看了一遍,然後交換簽字、用印,一方一份收好。

至此,明清戰爭之後的停戰條約正式簽署,明清算是正式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