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天津條約(七)(第2/2頁)

以為憑借耆英過去與英方簽約的經歷必能成事,可英法聯軍早在占據廣州後翻遍了廣州官府的档案,對當年南京條約的內幕一清二楚,便多次刁難耆英,並拿出耆英在兩廣任上公文裏面對於洋人侮辱的話語,反過來羞辱耆英,耆英羞愧難當,見不能成事,2天後私自回京。6月13日至18日,桂良先後與俄、美兩國公使簽訂了中俄和中美《天津條約》;19日,桂良奏報與英國談判情況:英國要求使節長遠駐京,除宮禁要地外,京城任行無阻。消息傳到北京,很快引起滿朝大嘩。

吏部尚書周祖培、刑部尚書趙光、工部尚書許乃普等10余人聯名上奏,提出“公使駐京”之“八害”:一、知我舉動,既速且詳;二、建立高樓,窺我宮禁;三、營建使館,拆遷民居衙署;四、觀望陛路,無人敢禁;五、設館傳教,去我衣冠禮樂;六、民夷雜處,設有鬥訟,無從訊斷;七、包攬商稅,任意往來,門禁稅收盡廢;八、朝鮮、琉球等國,由此滋生輕慢之心。

有個叫尹耕雲的禦史提出:這些夷人來京後,皇上以什麽禮節見他們?要是外國人賴在京師不走,又當以何法逐之?另一個叫陳浚的禦史,則提出了代表大多數人觀點的“夷夏之防論”:“從來外夷臣服中國,入修朝貢,皆事畢即返,不許久留,所以嚴中外之大防也。若聽異言異服之人,盤踞京邸,出入自由,則納汙藏奸,其弊何所不至”。就連後來對外以主和著稱,倡導“洋務運動”的恭親王奕,此時也要求在談判中不能示弱。“設若外夷無禮肆鬧,立即拿下,或當場正法,或解京治罪”。

如此之多的官員就“公使駐京”一事,在同一天裏進言,在鹹豐朝已經屬於不小的政潮。然而這些進言者,對當時歐洲各國已經普遍實行的互派使節的慣例,完全不了解。只是用他們意念中的使節駐京模式,來推測其危害。其實將反對“公使駐京”的理由,表達得最充分的,還是鹹豐帝自己。他在給桂良的朱諭中明確指出:“準夷酋之偽欽差駐京,動受挾制,戰撫兩難,貽害無窮,不如戰”。6月24日,鹹豐一面命令桂良以“我等如擅自允許,大皇帝必將我等從重治罪”的借口拖延,一面下旨給在天津的僧格林沁,加倍防守,準備決裂。桂良第二天接到此諭,英方也恰於此日送來條約草案,要求於次日簽字,不容更改。26日下午,英國特使額爾金派人表示,如不按時簽約,立即開戰。當晚6時,桂良與額爾金簽訂了包含“公使駐京”內容的《中英天津條約》。27日,又與法國專使葛羅簽訂了《中法天津條約》。

條約簽訂後,桂良寫了一道長篇奏折,歷數無力與英法開戰的5條理由,“天時如此,人事如此,全局如此,只好姑為應允,催其速退兵船,以安人心”。7月3日,鹹豐帝收到中英、中法條約的抄本,以及桂良的奏折。桂良奏報鹹豐:英法兵艦即將撤退,但如沒有令英、法滿意的皇帝朱批,戰端又會再起。無奈之下,鹹豐拿起朱筆,在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上,寫下了“依議”二字。

綜合英、法、美、俄四國《天津條約》,主要內容有:一、公使駐京,覲見皇帝用西方禮節;二、增開牛莊、登州、台南、淡水、潮州、瓊州、鎮江、南京為通商口岸;三、外國人憑“執照”可往內地遊歷、通商、傳教;四、修改海關稅則,減少商船船鈔;五、賠償英國銀200萬兩、法國銀100萬兩,條約簽訂之後,英法聯軍退出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