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六百四十二章 互相利用(第2/2頁)

這話的本質在於兩個,前者是征稅,後者是定法。

其實朝廷幾乎沒有什麽專門針對商賈的賦稅,可即便如此,商人依然有稅。

問題在哪裏呢?

商賈們需要過州過縣,甚至是帶著貨物抵達渡口,或者是穿越關卡,都是需要交稅的,而且這些稅還不少,可是這些稅,朝廷得到了好處了嗎?

沒有。

至今沒有。

所得的稅,實在是太少太少了,這一方面,是地方的稅賦,另一方面,是因為層層的克扣,一百匹絹布,最後能進入國庫的,可能連十匹都無。

所以,所謂的訂立商稅,並不是重新開征稅賦,而在於取消所有稅賦,而後由朝廷統一開征。

說的再白一些,就是用所謂的地方稅,改為國稅,不再經過層層官吏之手,而這法則一出,於商賈和朝廷都有著很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