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6章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張超不在京,內閣由次相房玄齡主持。

這天下午,內閣。

內閣諸相,還有翰林院諸學士,議會上下院長都來了。承乾坐在原本張超的那個位置上,今天帝國這麽多重要大臣齊至,就是要討論內閣提出的勞動法案修訂案。

這個修訂案由張超提出,目前草案已經完成。

張超雖然不在京,但草案還是按照預定的流程在走。

皇帝承乾的面前就擺在這麽一份草案,草案已經翻開。

草案的第頁,就是一條新增的條文。

“大唐帝國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大唐公民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下面還有詳細的解釋,大唐的公共財產,指大唐朝廷所擁有的財產以及皇家擁有的財產。

大唐帝國保護公共和私人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公共和私人財產。

後面又還有一句,所有權是對於物絕對無限制的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不在此限。

私人財產不可侵犯,但也得依法納稅。再比如國家有需要征用或者拆遷時,只要朝廷公平的給予補償就行。

可不管怎麽說,這一條直接放到在法令的最前面,依然是破天荒的。

在以前,從來沒有人說過這話話,更別說寫在法令條文之中。

在過去的思想裏,皇帝是天子,是天在人間的代言人,主張的是天人合一。尤其是天下之土,莫非王土,率土之賓,莫非王臣這一觀念,更是充分的說明了整個天下其實都是皇帝的。

在這種思想下,私人沒有什麽真正的私人財產,因為私人財產,也是屬於皇帝的。皇帝因此有權征稅,甚至是隨時的加稅,對私人的財產,也有權隨時征用等等。

哪怕是貴族封臣的領地,那也是皇帝所賜,也不完全是貴族私人的。

真正要說起來,也唯有春秋時候的封國,才算是私人所有。畢竟,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領主是天子的封臣,但領主分封的封臣,卻不是天子的封臣。

承乾盯著這一句話,已經許久了。

他感覺張超把這句話放在第一頁,不同尋常。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然後下面就能引申出許多條文了。

比如,皇帝和內閣設立新的稅目和調整稅率,必須咨詢議會兩院並得到多數票才能通過施行。

再比如,所有的封臣領主貴族,他們非經議會貴族院的審判,不受逮捕、監禁,不得沒收財產、貶降、剝奪爵位,不得削減和剝奪封地。

在這個涉及貴族和封地的條款裏,頭一次把貴族和皇帝朝廷之間的關系說的這麽直白。

皇帝要定貴族們的罪,也必須由貴族院審理,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定罪。在未定罪前,皇帝無權削或奪去貴族爵位,和他們的封地。

皇帝不得私自增加對貴族封地的稅收,不得強迫貴族私軍征戰。

按這些條款,貴族封臣是朝廷的封臣,是皇帝的臣子,但他們的權益受到保護。

雖然這裏面沒有寫,如果皇帝違反這些規定,貴族們是否能夠反抗,但還是讓承乾極度的震驚。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臣子的爵位是君王所賜,那麽君王理所當然的也應當擁有收回的權力。

可現在,這些法令條文,卻白紙黑字的寫在那裏,賜出去容易,要收回來就難了。

因為賜出去後,領地、爵位都屬於貴族們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後面還有不少讓他吃驚的條文。

比如貴族們只要擁有爵位,則自動成為貴族議員。貴族議員有權力自由選舉中央貴族院議員代表,貴族違法犯罪,必須經貴族院審判才能定罪。

也規定了各地民議會,享有自由選舉民議員的權力,各級民議員也對各級官府有監督之權,對官吏有彈劾之權。

同時,在這些新條文裏,也增加了一些對朝廷和皇帝有利的。比如以法律條文規定了貴族領主的推恩襲封法,規定了貴族爵位的繼承順序和推恩分封的原則,並規定所有繼承爵位、封地的貴族,都要向朝廷繳納一筆繼承稅。

貴族封地推恩分封繼承,相當於過戶,要交稅。按照繼承的封地財產數量,按一定比例向朝廷納稅。

這些條款的核心,都圍繞著一條,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當然,帝國公共財產也神聖不可侵犯。

如果張超在這裏,承乾很想當面質問他,為何要提出這些條文。

後面還有許多條文,主要還是對於勞動雇傭關系的權力和義務的劃分等。

但承乾沒有什麽興趣,他現在腦子裏想的都是這個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然後是貴族們的權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