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稅改(第2/2頁)

還有一個所得稅。同樣的規模,有的公司利潤高,有的公司利潤低,不可能負擔同樣的稅賦,由所得稅來調節,按照公司的經營利潤依比例征收。這一部分稅款直屬三司,不像營業稅和增殖稅一樣要與地方分成。

最後一個是契約稅,也就是徐平前世的印花稅。所有正式的契約、合同之類全部都要交這一種稅,向官府買專門印制的貼條,跟郵票差不多,貼在契約文書上,按照契約的交易數額征收。如果文書上不貼,則就得不到官方的認可,後果自負。

契約稅這個年代本來就有,同樣是由官方公證的契約收取。只是一般情況下,官府斷案並不會因為沒有官方公證就不認可契約的法律效力,所以逃稅很普遍。公司跟個人不一樣,不用考慮人情,所以徐平改了征收方式,嚴格征收。印的貼花也同樣由有公證功能的書鋪發賣,立契約的同時收取。

契約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是屬於內藏庫的,歸皇帝個人所有。這麽大的改革,總得讓有守財奴特質的皇家得到點好處,不然皇帝的支持只怕要打折扣。

這些稅要想收上來,就必須要有專門做賬的這麽一個人群,要不然的話,以後官府不用做別的了,天天就審理各種逃稅的官司。這些做賬的,由官方給予權威,由公司支付報酬,是一個特殊的階層,作為官方和公司之間的緩沖。

雖然這些事情可以由公吏來做,但官方的身份會加劇與經濟實體的矛盾。有了這麽一層緩沖,官與民的沖突便就不會那麽激烈,而且也同樣可以約束官辦公司。而這一個人群,也會成為徐平改革的同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