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章 冷僻的考題(第2/2頁)

審核無誤後,交給天子終審,等天子禦批後就可以發榜了。

這時候只是省試錄取榜,還要等一個月後的殿試結束後,才會有狀元、榜眼、探花等等產生。

現在是第一個移交,由主考官將考題移交給監考主官。

歐陽修指著密封的盒子對眾人笑道:“大家都看看,封條和盒子都完好無損,檢查一下吧!”

歐陽修說得輕松,但程序卻很嚴格,兩名監考官走上前,將密封盒子仔細檢查一遍,這才對監考主官點點頭。

盒子上有兩把鎖,主考官歐陽修和監考主官方惲各拿一把鑰匙,兩人取出鑰匙,同時打開了盒子上的鎖。

撕開封條,打開了盒子,裏面是一卷白絹,今天的對策題就在白絹上面。

歐陽修和方惲在移交書上簽了字,歐陽修這才匆匆返回審卷院。

……

第二次準備鐘聲已經敲響,考場大門早已關閉,空白試卷和草紙也已發到每個考生面前,考生們都在寫自己的名字、籍貫、考號,以及在左上角寫上卷號。

範寧又從籃子裏取過糊名條,仔細地刷上一層漿糊,再小心翼翼將紙條貼在自己名字一欄上。

這時,遠處傳來低沉的鐘聲,‘咚——咚——’

考試開始了,不多時,每座考帳門口的士兵拿到了題目木牌,舉著木牌走進大帳。

今天的考題令考生們一片驚呼,今天的考題竟然是一個案例。

開封府鄉民王生十二年前開墾無主荒地,得林地十畝,王生與鄰居李生私下簽訂該片林地轉讓契約,以二十貫錢出售,雙方約定分三年付清購田錢數。

簽訂契約後,李生隨即支付給王生首期土地錢五貫。

因官府修渠灌溉,林地成為上田,王生以購田與實際不符為由,要求李生補差價十貫錢。

李生不予理睬,王生未提起調解,直接將李生告上縣衙,認為李生違約在先。

縣令最終判兩家簽訂契約無效,且罰王生兩貫錢。

李生服判。

問此案判決是否合理合法?若是考生為縣令,該怎麽審理此案。

這道題的具體內容和範寧記憶略有出入,範寧記得考的是李生私下釀酒贈鄰居,鄰居飲酒過量身亡,告之縣衙。

不知哪個環節出了差錯,實際考題和歷史記載不符了。

但這道題同樣是考《宋刑統》,裏面涉及到很多條款,比如契約簽訂,林地改農田,官府修灌溉水渠受益。

甚至還有上訴流程,有沒有鄉紳調解等等。

由於題目比較含糊,考生需要展開想象,進行各種可能性的邏輯推理。

這道題看似簡單,但實際很難,尤其是第一個問題,此案判決是否合理合法?

這裏面至少涉及到《宋刑統》的七八條規定。

甚至還埋有地雷,比如題目說,兩家私下簽訂林地轉讓契約,一個‘私下’二字,就給人一種不合法的感覺。

實際上,鄉民簽訂契約的方式,《宋刑統》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示,官府就應該認定契約合法。

再有就是鄰居認為李生違約在先,明明轉讓的是林地,李生卻把它變成上田,違反了契約。

但《宋刑統》只是明確規定甚至改變官田用途,需要事先報官府批準。

至於私田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既然沒有規定,那所有權屬於誰,誰就有權改變土地用途。

範寧認為王生是因為土地款還沒有付清,土地所有權是他所有,李生屬於違約在先。

但《宋刑統》卻規定得很清楚,土地權屬變更和付錢沒有關系,只要官府土地備案變更,特殊情況以契約簽訂日為準。

而這道題說得請很清楚,因為是無主荒地,那麽官府應該還沒有相應的地契,這就屬於特殊情況,就應該以雙方簽訂契約為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依據。

而縣令的判決卻是契約本身簽訂無效。

這應該和官府土地備案變更沒有關系,而是縣令認為王生開墾無主荒地十畝,不能成為自己的土地,所以不能轉讓。

但《宋刑統》中有明確規定,開墾荒地十年,即可視為己有。

說明縣令還是沒有吃透《宋刑統》。

第一道題就可以回答了,縣令的判決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他範寧是縣令,又該怎麽判決呢?

範寧沉思片刻,便提筆在草稿紙上一條條寫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