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構陷陰謀未果洪唆使應對宋“乘機下手”(第2/5頁)

洪述祖發出2月5日電時,應夔丞剛好離開上海外出,直到2月8日,該電方由應夔丞妻子薛氏抄寄應夔丞。[119]因為一直沒有接到應夔丞回音,洪述祖又在2月8日寫了一封短信給應夔丞:

夔弟足下:函電諒已入覽。日內宋□有無覓處,中央對此似頗注意也……手頌台安。小兄觀川手啟。二月八日。[120]

這是洪述祖第三次催促應夔丞。原電“宋”字後面“□”字模糊不清,似“案”字,又似“輩”字。《民立報》直寫為“輩”字,並解釋道:“此函所雲‘宋輩有無覓處’,當即應夔丞所捏稱宋先生之‘騙案’及‘刑事提票’也。‘中央似頗注意’,足見袁、趙蓄意傾陷宋先生,無時或忘。”[121]《中華民報》也將“□”直寫為“輩”,但解釋與《民立報》截然不同,認為“此函系二月八日之函,其時袁、趙殺宋先生及其他諸人之意已決,故有中央‘似頗注意’之辭,‘宋輩有無覓處’,則探宋先生之行蹤是也。逆謀非一朝一夕矣”。[122]如上所析,袁、趙此時正謀構陷“孫黃宋”,並無殺宋之意,故《中華民報》之說不能成立。“□”字以筆者判斷,亦必為“案”字無疑,而非“輩”字,蓋若為“宋輩”,則指孫、黃、宋諸人,若為“宋案”則指“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國民黨為合法政黨,孫、黃、宋皆國民黨要人,行蹤公開,並非通緝要犯,豈能無覓處?即便要覓孫、黃、宋,也不必非由應夔丞,可見《中華民報》之說並無道理。函中“中央”二字,當然既包括袁,也包括趙。“中央對此似頗注意”一句,政府方面辯稱“純系昔日書吏撞木鐘技倆”,[123]或“純系洪之主觀”。[124]然而,這不過是政府方面試圖撇清袁、趙與構陷國民黨領袖陰謀相勾連的說辭。既然袁對應購買“宋騙案”材料說“既有把握,即望進行”,那麽洪對應說“中央對此似頗注意”,也就有了根據,說明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計劃已經吊了袁、趙胃口,同時洪述祖對應夔丞如此講,也是為了催促其盡快提供“宋騙案”材料。由“日內”二字可見洪主張此事辦理越快越好。但“有無覓處”四字又透露出洪對應有無把握搞到“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已經有所懷疑。

到了2月11日,洪述祖又有一函給應,提醒應夔丞:

宋件到手,即來索款,勿遲。[125]

政府方面對此函的解釋是:

此電(實為函——引者)乃專指謀買“宋騙案提票”事,別無他義。“宋件”二字斷非指取其性命而言。洪則假政府以嗾應,應則制宋以要洪,皆洪、應之詭計,政府正墮霧中未知也。如謂政府早有殺宋宗旨,則欲殺竟殺耳,烏用先得“宋件”,後再言殺乎?[126]

“宋件到手”非指取宋性命的解釋是對的,但說政府對洪、應謀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之事不知,則與事實不符。此解釋實際上是要掩蓋政府與洪、應合謀構陷“孫黃宋”的事實。

2月11日函是洪述祖繼2月4日函、2月5日電及2月8日函後,第四次催促應夔丞提供“宋騙案”材料,以便向政府索款。此後,洪述祖對應夔丞一直沒能提供“宋騙案”材料大概已經有些失望,故在接下來的十天中,洪述祖既未給應寫信,也未給應發電。直至2月22日,洪述祖才又給應夔丞發去一封包含了八項內容的長信,其中有兩項內容如下:

一、近日國民黨有人投誠到中央,說自願取消歡迎國會團雲雲(雲是原發起人),大約亦是謀利(不由我輩,另是一路),於所圖略加松勁,然亦無妨。

一、請款總要在物件到後(國會正成立之時,不宜太早太遲),為數不可過卅萬,因不怕緊只怕窮也(借款不成)。[127]

函中第一項所言如此露骨,可謂洪、應借機謀利鐵證,足見“洪與應假解散國會團一事見好政府,從中漁利,處心積慮已久,故一聞有人自欲取消該團,不由若輩經手,恐漁利之術,不免中敗,故有‘松勁’之說雲雲”。[128]“超然百姓姚之鶴”對此有一段極為精彩的批評:

按詳觀本條正文及夾注,則洪、應二人之狼狽為奸,其利用南北之隔絕,感情之不洽,因是居中簸弄,為漁利計,固已昭然若揭矣。觀其雲“大約亦是謀利”,而夾注則又雲“不由我輩,另是一路”,是明明不以謀利為諱矣。而其居心之最險惡者,抑若深恐歡迎團立時解散,則我輩必無可挾,所圖必致松緊,因重以為憂者。噫,此輩狗彘不食,本無天良之發現,然天下本無事,由若輩介居南北之間,造謠生事,使國家陷於分崩之象,已可殺矣。乃見大局略有轉機,而若輩復以私圖之不遂,致生種種觖望之詞,是其居心之不可聞問,無日不以構成南北之惡感為事,而宋案即緣此生。即此數語觀之,洪、應之為共同犯,而此外別無主使之人,尤可見矣。[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