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洪趙不能到案真正原因(第3/8頁)

另外也須注意,引渡洪述祖乃中、德兩國之事,德國政府對於袁世凱和宋案的態度至關重要。德方以尚未承認中華民國、兩國尚未簽署引渡條約為由拒絕引渡,但這不過是托詞而已。真正的原因乃在於“德國政府認為,無論從某種程度考慮,袁世凱總應列為當前中國之頭號人物,以其合法就任總統做為中國正常政府之確立而予以承認,可能有助於該政府恢復正常秩序”,因此“準備在袁世凱以絕對多數票當選為總統時,即刻承認中國新政府,因為袁氏將能提供維持其國內安寧、秩序之必要保證”,故而“不必過問袁氏本人是否與宋案有關”。[177]換言之,德國方面關心的是袁世凱政權的穩定,而非宋案真相如何。引渡洪述祖將可能使袁世凱政府陷於被動,與德國政府的對華政策不符,故而其對於引渡之事並不積極。

相較於洪述祖,袁世凱在趙秉鈞應對宋案一事上采取動作就要方便得多。宋案證據宣布後,趙實際上已經不能按自己的意願辦事,也不能完全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誠如報紙所言,“國務院徒存軀殼”,趙每遇公事,都要先問秘書,“總統蓋過印否?如總統已蓋印,請你們隨便畫我個名字就是了。”[178]而在趙秉鈞出庭對質一事上,如前所述,袁世凱一方面直接出面,發表通電,為趙秉鈞辯護,並拒絕國民黨人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在幕後為趙秉鈞拒絕出庭出謀劃策,甚至不惜捏造證據,力圖將黃興牽連到案情中來,為厘清案情制造障礙。

總之,無論洪述祖不能引渡歸案,還是趙秉鈞拒絕出庭應訊,其背後都是袁世凱在起作用。洪述祖不能引渡歸案,並非因為他不是殺宋主謀;趙秉鈞拒絕出庭應訊,也不是因為他有殺宋嫌疑。二人不能歸案,皆因手中握有袁主使洪、應收買議員、報館,操弄憲法起草,以及購買所謂“劣史”構陷“孫黃宋”等內幕。顯然,這些見不得陽光的案情一旦在法庭上曝光,對袁世凱的形象將是極沉重的打擊,從而嚴重影響其競選正式大總統的前景,故袁氏絕不可能允許二人出現於法庭之上。


[1]《臨時大總統令》(1913年3月22日),《政府公報》第315號,1913年3月23日,第305頁。

[2]《袁總統覆江霞公電文》(1913年3月22日),《振南日報》1913年4月4日,第2頁。

[3]《嫌疑犯洪述祖逃走矣》,《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3月30日,第2頁。

[4]《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3月30日,第6頁;《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線光明·本社記者之忠告》(北京本報4月1日特記),《民立報》1913年4月5日,第7頁。

[5]《嫌疑犯洪述祖逃走矣》,《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3月30日,第2頁。

[6]《洪述祖逃走之真象》,《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4月2日,第2頁。

[7]《宋先生案之一線光明·電話中之消息》(北京本報4月1日特記),《民立報》1913年4月5日,第7頁。

[8]《宋鈍初先生被刺案之破獲》,《民主報》1913年3月25日,第6頁。按此電中“梗”為發電日期,指23日,但武士英3月24日上午才被抓獲,不可能在3月23日電報中便出現其被抓內容,因此,此處應是發電人不熟悉“韻目代日”之法而搞錯了日期。從電文看,此電應發於3月24日“午後一時”,也就是應夔丞被抓數小時後,因此應為“敬”電或“迥”電。

[9]《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宋案之一線光明·北京特派員函》,《民立報》1913年4月8日,第6頁。

[10]《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二紙信封一個》(1913年3月23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35頁。

[11]《張溥泉先生回憶錄·日記》,第11—12頁。

[12]《破獲暗殺宋教仁之兇手》,《時報》1913年3月25日,第7頁;《宋教仁遇害四志》,《申報》1913年3月25日,第10頁;《謀害宋教仁之匪徒出現》,《時事新報》1913年3月25日,第2頁;《謀殺宋教仁之正兇破獲》,《新聞報》1913年3月25日,第3張第1頁;《謀刺宋教仁案之發端》,《神州日報》1913年3月25日,第6頁;《突如其來之嫌疑犯》,《大共和日報》1913年3月25日,第5頁。

[13]《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二紙信封一個》(1913年3月23日),《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35頁。

[14]據《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應夔丞信二紙信封一個》(1913年3月23日)“說明”,見《前農林總長宋教仁被刺案內應夔丞家搜獲函電文件檢查報告》,第36頁。

[15]《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線光明·本社記者之忠告》(北京本報4月1日特記),《民立報》1913年4月5日,第7頁;《宋案破獲後之各方面觀·洪述祖逍遙法外》,《民主報》1913年4月3日,第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