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王阿法出庭作證及其後不知去向(第2/3頁)

侃律師即詰問:“報上所印照片與應桂馨與爾所看之照片是否相像?”王供稱:“約略相似。”侃律師復詰稱:“爾既至應處二次,伊與照片爾看,欲辦照上之人,是否第一次去,或是第二次?”王稱:“在第二次,此後我即未曾去過。”……應遵諭向王詰稱:“爾至我處兜售字畫,第一次究在何時?第二次與第一次相隔幾天?”王答稱:“第一次約有十天,第二次距離第一次大約三天。”應復稱:“爾來兜售之字畫是何種字畫?系何人手筆?所畫抑是山水,還是人物,抑是松竹?”王答稱:“所售乃系手卷,為仇英石所繪,乃系山水,亦有人物、松竹。”應即向堂上聲稱:“請堂上注意,仇英石乃中國畫家名人,然所畫只人物,從無山水,至松竹更非所長。今王所供如是,請為注意。”旋復向王詰稱:“此畫爾從何處得來?”王答稱:“從在東清鐵路之覺魯生處得來。”應又向堂上聲稱:“東清鐵路乃拓魯生,今王所供姓名不清,應請堂上注意。”又向王詰稱:“謂爾第二次至我處,所說甚話?”王答稱:“第二次至你處,因你不在,沒有會面,以後亦未會晤。”應即向堂上聲稱:“頃間捕房律師向詰時雲第二次至我處,伊看照片,欲辦一人,今伊雲第二次至我處未曾會面,此種供詞,應請堂上注意。並請將頃間捕房向王所問供詞宣讀,我亦無別語向王詰問。”[14]

以上問答中,王阿法在答復侃克律師詰問時,是按去過應宅三次來答復的,所以他說應夔丞給他看照“欲辦照上之人”是第二次去應宅時。但他又說“此後我即未曾去過”,實際又是否認第三次去過應宅。由於第三次是王阿法找了鄧文斌一起去幫應夔丞辦理殺人之事,講出來可能對王阿法不利,因此他似乎有意回避自己去過第三次。而當王阿法與應夔丞對質時,他又按去過應宅兩次來答復,所以他回答應夔丞說:“第二次至你處,因你不在,沒有會面,以後亦未會晤。”這樣一來,王阿法答復侃克律師的話,與其答復應夔丞的話之間,就出現了矛盾。應夔丞“口才甚辨,且工趨避”,[15]王阿法根本不是其對手,因此王阿法答語中的漏洞很快就被應夔丞抓住。除了去過應宅幾次這個問題外,關於王阿發向應夔丞兜售的仇英石畫作是何題材的問題,應夔丞也指出其答案錯誤。不過這一點也是可以解釋的。由於“滬上書畫掮客攜貨往應處兜售者日必數起”,[16]應夔丞見多識廣,自然熟悉各家畫作;王阿法就不一樣了,他到上海不久,之前在漢口所操職業為“太平洋行火險掮客”,與書畫風馬牛不相及,到上海後才“代客買賣古玩”。[17]因此,他對書畫本身完全是外行,答錯仇英石畫作題材,不足為怪。至於他將東清鐵路“拓魯生”的名字說成“覺魯生”,則有兩種可能,一是王阿法手中畫作並非直接來自拓魯生,而是拓魯生通過他人委托王阿法售賣,王阿法對拓魯生其人並不熟悉,因此說錯其名字。事實上,在第四次預審時,愛理斯曾問王阿法如何認識應夔丞,王答:“有法界柏林路通〔東〕清鐵道公司朱君,托余代售字畫,遇友人吳乃文介紹,始識之。”[18]說明王阿法與拓魯生並非直接認識。另一種可能是應夔丞將王阿法所說“拓魯生”誤聽為“覺魯生”,因應夔丞是浙江人,而王阿法回答提問使用的是“湖北土語”,很不易懂。給愛理斯擔任翻譯的張少棠就因為聽不明白湖北土語,翻譯時“錯誤之處極多”。[19]

盡管王阿法在接受訊問時前後所答存在矛盾之處,但一個關鍵事實是清楚的,即應夔丞確曾找過王阿法幫忙致死“漁父”,王阿法也確曾找過鄧文斌,試圖將其介紹給應夔丞,只因鄧文斌反悔而作罷。

說到王阿法,還有一個問題,即應夔丞作為共進會(由青紅幫、公口成員組成)會長,從手下找個殺手易如反掌,為何他要舍近求遠,從共進會外尋找王阿法這樣一個售賣古董字畫的人充當殺手呢?應夔丞當年為了否認自己與刺宋案有牽連,也曾以此為自己辯護,說:“我共進會人很多,何必找此種人。”[20]要解答這個疑問,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基本事實,即造意刺宋者並非應夔丞而是洪述祖,關於這一點,前文已有論證。正因為應夔丞並非造意刺宋之人,因此其刺殺行為實際上只是共進會少數人為配合洪述祖之計劃而實施的行為,難以上升為共進會組織行為。另外,應夔丞主觀上極力想避免共進會卷入刺殺事件,根本原因在於共進會乃應夔丞生存之本,倘若刺宋被認定為共進會組織行為,應夔丞將可能遭到滅頂之災。具體講,又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自1912年10月以來,應夔丞及其共進會組織已經接受了政府招撫,應夔丞並親口承諾“情願效力,設法取締共進會,如有違背法律、擾害治安之事,伊願負擔保之責”,[21]應夔丞為此還到京城見過袁世凱,表達輸誠之意,袁世凱則給了他5萬元經費,以解決共進會成員的解散、撫恤等問題。可以想到,一旦刺宋被認定為共進會組織行為,將會有怎樣的後果。二是由於共進會組織龐大,管理困難,自應夔丞接受招撫後,其組織成員在江蘇、浙江等地仍不時有擾害治安之事,為此,江蘇都督程德全和浙江都督朱瑞一直厲行鎮壓政策,這讓應夔丞很不滿意,認為共進會已經接受招撫,程、朱不應如此,在現存共進會档案中,有不少文件反映這一情況。而一旦刺宋被認定為共進會所為,正好成為程、朱手中把柄,對應夔丞將極為不利。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應夔丞一方面決定配合洪述祖刺宋,另一方面於刺宋前一周(3月13日)和刺宋前兩日(3月18日)分別向各處共進會支部發布通告和訓詞,不允許會員有“違背法律之行為”。[22]這看似矛盾的舉動,固然有為刺宋打掩護的一面,但更重要的還是反映出應夔丞竭力想避免外界把即將發生的刺宋案與共進會聯系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