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大借款似毒藥(第3/3頁)

三、中國鹽務收入,除擔保從前借款債務未清還者外,所有中國鹽務收入全數為擔保此項借款之用。……

四、中國政府承認將鹽務之征收辦法整頓改良,並用洋員,以資襄助。其辦法如下:

中國政府於北京設鹽務署,由財政總長管轄,鹽務署內設稽核總所,總辦中國人,會辦洋人。在各產鹽地設稽核分所,置華經理人一,洋協理一人,共同擔負征儲鹽務收入之責任。如本項借款之本利按期交付,則不幹預鹽政事宜,倘本利屆期拖欠,逾展緩日期後,則應將鹽政事宜收歸海關辦理。

五、本合同債票發售之第一個月起,因鹽務尚在整理階段,無確實之收入,則以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之中央稅項為頭次之擔保,俟一周年後鹽務收足,各省擔負可以暫行停止……。六、此借款期限為四十七年,自第十一年起即按期還本,自第十七年後至卅二年前,中國政府如欲將未到期之款全數或部分贖回,皆聽中國之便。

七、中國政府對於此次債票所應得之權,系照倫敦發行之價格為準,由銀行按票面扣百分之六為經手費……

八、中國政府允將民國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大總統公布之審計處暫行規則立即實行,並聲明以後更改此項規則,不得與本合同有窒礙情事。凡領款憑單須由審計處所屬稽核外債室之華洋稽核員會同簽押。凡提款之領票或提款命令,須經財政總長所派代理人簽押後,與華洋稽核員會同簽押之領收憑單並交銀行代表,經核相符才可憑票領款。如銀行代表,對已經支出款項有懷疑之處,可向審計處稽核外債室洋稽核員詢問。

九…………

這個借款合同與前清時借款合同不同的,一為外人稽核鹽務,二為外人審計用途。這就等於允許外國人幹預中國的財政。

大借款成功後,袁世凱向國會致送咨文備案,略稱:“據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陳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稱:竊六國銀行團借款,先後磋商已逾一年……正擬定期簽字,該團忽以原議五厘利息,借口巴爾幹戰事,歐洲市場銀根奇緊,要求增加半厘,只得暫行停議。惟是賠借各款積欠累累,一再衍期,屢次商討,追呼之迫等於燃眉,無可應付。數月來他項借款悉成畫餅,美國既已出團,而其余五國仍未變易方針,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無束手待斃之理,復鮮移緩就急之方。近接各省都督來電相迫,如江蘇程都督電:‘毋局於一時之毀譽,轉為萬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電:‘借款監督,欠款亦監督,毋寧忍痛須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語,尤為痛切,迫不得已而賡續磋商,尚幸稍有進步。四月廿二日大總統命令:‘五國銀行借款合同,任命趙秉鈞、陸徵祥、周學熙全權會同簽字,此令!’等因,遵於廿四日與該銀行團雙方簽訂草合同,復於廿六日簽訂正合同,彼此分執存照,以免生枝節,理合將華洋文合同各照二份,並附用途單二份,呈請大總統鑒核,俯賜咨交議院查照備案以昭信守!等情。查此項借款條件,業於上年十二月廿七日由國務總理暨財政總長赴前參議院出席報告,均經表決通過,並載明參院議事錄內,自系當然有效,相應咨明貴院查照備案可也!”

參眾兩院對這案反對,袁再致咨,語含威脅,有:“此次合同簽字,在勢無可取消,倘國會能諒苦衷,固為國家之幸,否則惟有向國民代表引咎自責以明責任”。國會仍反對,且通電各省都督、民政長協力反對,各省則意見不一致,二次革命後,袁始強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