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袁解散國民黨

民國2年11月4日,袁遂借二次革命為名,下令解散國民黨,並將國民黨議員資格剝奪,追繳證書、會章,被追繳者共438人。

為解散國民黨,前後共發了三道命令。

當袁下令解散國民黨之前,進步黨首領梁啟超聽到袁已決心這麽做了,乃匆匆忙忙地跑到總統府,希望袁顧全大局,勿走向不可收拾的路上。他到總統府門口,侍衛阻擋他入內,告訴他說:“總統正在討論要緊的公事,請總長(梁是司法部總長)明天來吧!”梁發急說:“我正是有要緊的公事要和總統商量,我在這裏等一會吧!”梁等了好大半天,侍衛才向他說:“總統有請。”梁見到袁後,說了一大篇道理,勸袁勿下命令解散國民黨,袁微笑而有耐心地聽他陳說,最後,袁淡淡地說:“晚了!命令已經發出了!”

就在命令發布的同時,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出動了300多人包圍外彰儀門大街的國民黨北京支部,第二天又包圍了參眾兩院,甚至半夜跑到國民黨議員的家裏,繳獲了國民黨議員的證書、徽章共300多件。

國民黨遭遇到嚴重而非法的迫害,進步黨雖然反對國民黨,可是,兔死狐悲,也很寒心。梁啟超既然向袁當面要求沒有結果,他乃作第二步努力,就是在國務院秘密會議上討論這個問題時,表示激烈的反對。他認為袁的解散國民黨命令未經國務會議通過,主張內閣全體辭職,以表示對袁的抗議。他的這個提議,大家都默不作聲,面面相覷,坐在主席位子上的熊希齡也是面部毫無表情,不置可否,因此這個提議只好不了了之。

進步黨的另一個領袖,眾議院議長湯化龍對解散國民黨也表示極大的憤慨,尤其對於取消國民黨籍的國會議員,認為更是罪大惡極。他表示:議員資格應由國會本身來解決,總統出動軍警來幹涉是不合法的,如果政府認為某些議員有附亂嫌疑,則應提出確實證據,請國會依法處理。因此,他對議院秘書處下達指示,以後議會開會的通知書,仍照以前一樣投送,不管他是任何黨派的議員。同時,他還跑到總統府向袁直接交涉,請發還“未附亂”議員的證書和徽章,以免國會流會。據說袁總統對這位湯議長很不客氣,只是冷冷地向他瞟了一眼,一句話也不說,湯化龍只落得個下不了台。進步黨最後作更大的努力,他們請名義上是進步黨領袖的黎元洪打電報給袁,希求挽救這個破裂的局勢,可是袁也一樣不理不睬。

11月14日袁的第三道解散國民黨命令中,勒令所有已追繳證書和徽章的議員們,如果要離開北京,需要覓五人以上的連環保,擔保離京後不作任何反對袁政府的言論和行動。

參議院繼眾議院之後,於12月3日,質問政府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致兩院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茲節抄如下:

“……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繳議員證書徽章之命令,並以暴力禁阻議員到院,其數多至四百余人。今下之日,舉國惶駭,人心騷動。兩院因不足法定人數,至今一月,不得開會,此事於民國國體、政體有重大關系。大總統令出府中,用意或別有在,而法有明文,國務員輔弼總統,列名副署,其於此令不能不負責任。茲僅依約法第十九條第九款、議院法第四十條,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依議院法第四十條,限政府三日內答復!……”

下面是“眾議院質問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影響及於國會書”:

“民國不能一日無國會,國會議員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國之通義,立憲政治之大經也。近閱報載,大總統十一月四日命令解散國民黨,並追繳隸籍該黨國會議員證書徽章;夫該黨本部與南方亂黨勾結,政府依法律委任,以行政命令解散不法之結社,凡我國民,無不認為正當,獨是國民黨與隸籍國民黨之議員,在法律本屬兩事,其處分自不能從同。假令議員而與亂黨通謀,確有證據,勿論隸何黨籍,均得按法懲治,否則確與亂事無涉,即隸國民黨籍,亦不能牽連取消。蓋黨自黨而議員自議員,二者性質不侔,即不能並為一談。查議院法第八條,議員於開會後發現不合資格之疑義時,各院議員得陳請本院審查,由院議決,選舉十三人組織特別委員會審查之。據此,議員資格之疑議,其審查權屬之兩院,院法規定,彰彰可證。今政府以隸籍國民黨之議員早不以法律上合格之議員,自居為理由,豈非以政府而審查議員資格,侵害國會法定之權限乎?至於追繳證書徽章,直以命令取消議員資格,細按《約法》,大總統無此特權,不識政府毅然出此,根據何種法律?此不能不懷疑者一也。十一月四日命令之結果,國民黨議員被取消者三百余人,次日又追加百余人,遂過議員總額之半,兩院均不能開會。查議員中有早已脫該黨黨籍,改入他黨,或素稱穩健,曾通電反對贛亂者,亦一同取消。政府確為懲治內亂嫌疑耶?則應檢查證據,分別提交法院審判,不得以概括辦法,良莠不分,致令國會人數不足,使不蒙解散之名,而受解散之實也!近復報紙紛傳政府將組織行政委員會修改國會組織法,改組國會。此種傳說是否屬實,姑不具論,究竟政府方針,對於民國是否有國會之必要?對於國會是否以法律為正當之解決?此不能不懷疑者二也。議員等對於國民黨,素深惡絕,當南方無事,政府敷衍偉人之時,於彼破壞主張,無不嚴厲攻擊。及湖口亂起,天下震動,亦曾連名通電,聲罪致討。今政府去害群扶正氣為前提,實與議員等素志符合,唯去之之方,是否適法?扶之之道,是否誠心?群懷疑慮,勢難緘默。茲依議院法第四十條質問,應請政府於三日內明白答復。民國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