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黎元洪繼任總統(第3/4頁)

或又謂三年《約法》出自約法會議;約法會議出自政治會議,與議人士皆政府命令所派,與民議不同,故此時以命令復行元年《約法》,只為命令變更命令,不得以變更法律論,此又不可也。三年《約法》,所以不饜人望者,謂其起法之本,根於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約法》,獨不嫌以命令復之乎?且三年《約法》之為世詬病,僉以其創法之始,不合法理,鄰於縱恣自為耳!然尚經幾許咨諏,幾許轉折,然後始議修改。而今茲所望於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復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誤於前,今又何可再誤於後?知其不可而尤而效之,誠不知其可也。如謂法律不妨以命令復也,則亦不妨以命令廢矣!今日命令復之,明日命令廢之,將等法律為何物?且甲氏命令復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廢之?可施之於約法者,又何不可施之於憲法?如是則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隨為轉移,人民將何所遵循乎?

或謂國人之於元年《約法》,願見之誠,幾不終日,故以命令宣布為速。抑知法律爭良否,不爭遲速,法而良也,稍遲何害?法不良也,則愈速恐愈無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將蜂起而議其後矣!縱令人切望治,退無後言,猶不能不慮後世爭亂之源,或且舞法為奸,授我以資為先例,是千秋萬世,猶為國史增一汗痕,決非政府所敢出也。總之,復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所審度者,復行之辦法耳!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無吝教言,俾資考鏡。”

唐紹儀、梁啟超、伍廷芳等則致電駁復,詞意堅決,略謂:

“如此次我大總統依法繼任,政府對內對外,叠經聲明,所依何法?非根據元年《約法》規定程序所衍生之大總統選舉法耶?使三年《約法》而為法也,一法不容二存,則被該法所廢止之《大總統選舉法》,定當非法,雲何能依?果爾,則何不於六月九日,開所謂石室金匱以別求元首?夫我總統正位,而國內外共仰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為法也。又如我公今所長之機關為國務院,國務院者,元年《約法》上之機關,三年《約法》所未嘗有也。三年《約法》若為法,元年《約法》定非法,公所長之院何由成立?今發布院令而中外共許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法也。揆諸法理如彼,征諸事實如此,則三年《約法》之非法,確成鐵案。”

北洋系方面既然不願恢復舊《約法》,所以擬議仿照約法會議,來修訂一個新約法,議會紛紜,莫衷一是。

6月25日,上海海軍突宣布獨立,駐滬海軍總司令李鼎新、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練習艦隊司令曾兆麟發表聯合宣言,因擁護舊《約法》而宣告獨立,電曰:

“自辛亥舉義,海上將士,擁護共和,天下共見。癸醜之役,以民國初基,不堪動搖,遂決定擁護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誠,仍後先一轍,想亦天下所共諒。洎乎帝制發生,滇南首義,籌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鹹曉,然於所謂民意者,皆由偽造,所謂推戴者,皆由勢迫。人心憤激,全國擾,南北相持,解決無日。戰禍迫於眉睫,國家瀕於危亡。海上諸將士,僉以丁此奇變,不宜拘守常法,徒博服從美名,無補於大局,當與護國軍軍務院聯絡一致行動,冀挽危局。正在進行,袁氏已殞。今黎大總統雖已就職,北京政府仍根據袁氏擅改之《約法》,以遺令宣布,又豈能取信天下,饜服人心?其為帝黨從中挾持,不問可知,我大總統陷於孤立,不克自由發表意見,即此可以類推。是則大難未已,後患方殷。今率海軍將士於六月二十五日加入護國軍,以擁護今大總統,保障共和為目的,非俟恢復元年《約法》,國會開會,正式內閣成立後,北京海軍部之命令,斷不承受。誓為一勞永逸之圖,勿貽姑息養奸之禍,庶幾海內一家,相接以誠,相守以法,共循正軌而臻治安矣。”

上海海軍的獨立,使段感到事態嚴重和自身陷於孤立。當時中國海軍共有三個艦隊,第一艦隊是海軍的主力。這次公然獨立,不僅嚴重地威脅北洋系勢力下沿海各省區,同時還可以幫助護國軍運兵北上。

段祺瑞這才了解問題嚴重,乃不再堅持要行新《約法》,同時由於林長民、張國淦的奔走,乃於6月29日由黎元洪正式申令,仍遵行民國元年公布之《臨時約法》,申令如下:“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壹,厥惟憲法。憲法之成,專待國會。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復,以致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志而固國本。憲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