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馮國璋扶正(第3/4頁)

7月20日,國務院舉行討平復辟政變後的第一次國務會議,通過召集臨時參議院,並推梁啟超起草通電征求各省當局對於召集臨時參議院的意見。

7月24日國務院致各省通電說:

“今日仍為適用《約法》時代,但國會解散之後,斷無重行召集之理由。改選國會,程序繁重,非一時所能竣事。……一為改組之說,然必先修改《國會組織法》,尤必先有提議改組並制定法津之機關,其職權又為法律所許可者。……今日既為遵行《約法》時代,則所謂合法機關,無過於《約法》上之參議院者。國會之職權乃由《約法》上之參議院遞嬗而來,有參議院行使《約法》職權,即無異於國會之存在;且人數無多,選派由地方自定,依據《約法》,可以迅速成??。……總之,憲法未定以前,《約法》為根本大法。依據《約法》以召集《約法》上之參議院,依據《約法》上參議院之職權以解決制憲、修正組織法各問題,則事事守法以行,於政治上能得平允,於法律上??生矛盾。……但立法為最高機關,其成立程序,政府應征集多數意見。即請發抒偉論,迅速詳復。”

梁啟超這篇文章做得並不高明,法理上也很勉強,好在段祺瑞的法律知識也不高明,且各有私心打算,只要能勉強地自圓其說,也就算數。這篇通電發出後,北洋派的封疆大吏紛紛復電隨聲附和,孫中山則表示了堅決的反對態度,孫說:只有恢復被非法解散的國會,才能真正符合《約法》精神,段祺瑞拒絕恢復國會而打算召集臨時參議院,完全是破壞《約法》。西南軍人都支持孫中山主張。段悍然置之不理,且由國務院正式下令:

“《國會組織法》,暨《兩院議員選舉法》,民國元年,系經參議院議決,咨由袁前大總統公布。歷年以來,累經政變,多因立法未善所致,現在亟應修改,著各行省蒙藏青海各長官,仍依法選派參議員,於一個月內到京,組織參議院,將所有應改之組織選舉各法,開會議決。此外職權,應俟正式國會成立後,按法執行,以示尊重立法機關之至意。”

黎、段之爭和國會解散,肇因於段要對德宣戰而黎反對所引起,如今段再掌政權,自然要貫徹這個主張。黎已下台,國會已被解散,段可以隨心所欲去搞了,因此宣戰案於8月4日提交國務會議通過,14日以總統命令正式公布,令雲:

“我中華民國政府,前以德國施行潛水艇計劃,違背國際公法,危害中立國人民生命財產,曾於本年二月九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議,並聲明萬一抗議無效,不得已將與德國斷絕外交關系等語。不意抗議之後,其潛水艇計劃,曾不少變,中立國之船只,交戰國之商船,橫被轟毀,日增其數,我國人民之被害,亦復甚眾。我國政府不能不視抗議之無效,雖欲忍痛偷安。非惟無以對尚義知恥之國人,亦且無以謝當仁不讓之與國。中外共憤,詢謀僉同,遂於三月十四日,向德政府宣告斷絕外交關系,並將經過情形,宣示中外。我中華民國政府,所希冀者和平,所尊重者公法,所保護者我本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初非有仇於德國。設令德政府有悔禍之心,怵於公憤,改變戰略,實我政府之所禱企,不忍遽視為公敵者也。乃自絕交之後,已歷五月,潛艇之攻擊如故。非特德國而已,即與德國取同一政策之奧國,亦始終未改其態度。既背公法,復傷害吾人民,我政府責善之深心,至是實已絕望。爰自中華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對德國、奧國宣告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以前我國與德奧兩國訂立之條約、合同、協約,及其他國際條款、國際協議,屬於中德、中奧之關系者,悉依據國際公法及慣例,一律廢止……。當此國變初平,瘡痍未復,遭逢不幸,有此釁端,本大總統眷念民生,能無心惻,非當萬無苟免之機,決不為是一息爭存之舉。……所願舉國人民,奮發淬厲,同履艱貞,為我中華民國保此悠久無疆之國命而光大之,以立於國際團體之中,共享其樂利也。布告遐邇,鹹使聞知!”

北京政府宣布對德、奧宣戰後,美國立即表示好感。8月14日美國公使照會北京外交部:

“欣願趁此機會,將友誼及聯帶責任並協助之處,特向中國政府確切聲明,自必贊助中國在國際上享得大國當有之地位及其優待。”

同時中國駐美國公使顧維鈞也向北京政府秘密報告,美國將以2億銀元借予中國,幫助中國出兵歐洲。可是段祺瑞早和日本有了密切的勾結,日本同樣向北京政府提出願意貸給同美國一樣的借款,並且不要中國出兵歐洲。段需要錢,可是不打算用這筆錢去歐洲打戰,而是用這筆錢完成他統一中國的美夢。這個美夢是北洋軍閥所夢寐以求的,過去袁世凱未完成,段以袁繼承人自居,當然希望能在自己手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