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詭謀暗計何曾傷(五)

程禹一愣:“為什麽?!”

“嗨……”劉易一嘆,為程禹的遲鈍,“謀殺自首,可減二等論處的條貫,《律疏》【即《唐律疏議》或稱《永徽律疏》】上可沒有!”

“啊!”程禹頓時恍然。

韓岡有才學!現在他們不得不承認,這一塊西北來的昆岡璞玉,也許詩賦不成,但經義已爛熟於胸,王韶、吳衍和張守約推薦得沒錯。王安石的青眼也沒錯,皇帝的特旨更沒錯!

既然韓岡才學如此,就不能再抱著僥幸。不論是千頭萬緒的家產分割,還是證言多矛盾的田產紛爭,都不一定能難得住他。宋承唐律,此時通用的《刑統》根本是成於《律疏》的抄襲,兩人現在都不能保證韓岡沒有看過《刑統》和《律疏》。如果拿出來的案子能用唐律上的條文解決,說不定會正中其下懷。

但阿雲案不同,有傷者,有兇手,兇手還認了罪,看似很簡單,但卻有著一個陷阱在裏面。

兩人對視一眼,同時用力地點了點頭,還沒入官的韓岡,必然會踏進陷阱。

韓岡翹首以待,等劉易和程禹再次回來,他立刻露出如陽光般的和煦笑容。前面的幾道關那麽容易就過去了,最後一題的難度必然不會高。劉、程這兩位韓岡還不知道名諱的流內銓令丞,算是他在官場上遇到的最為善意的幾個人之一。對他們,韓岡心中好感大生。

韓岡臉上燦爛的微笑刺傷了劉易和程禹脆弱的心靈,在兩位令丞的眼裏,這位年輕的秦州選人笑容中充滿了惡意的諷刺。劉易心中更恨,將好不容易翻出來的卷宗遞到韓岡面前。

韓岡拿過卷宗一翻,笑意更盛,感激之情也更多了幾分。正與他猜測的一樣,最後的判案更為簡單,不是繁瑣的家產析分,也不是產業爭奪,更不是什麽無頭公案,而是一樁殺人未遂案,罪犯在公堂上自承其罪,要求對此寫出判詞,寫明罪名、判決結果,並所引用的法律條貫。

什麽樣的考試肯定能得滿分?————事先知道標準答案的考試肯定能得滿分。

韓岡簡直要笑出聲來了,這就像是高考考試時,發現所有的考題自己正好都做過,而且連每一題的標準答案也了如指掌。真不知是自己的運氣,還是流內銓的銓試就是這麽輕易。

這樁案子韓岡看過。登州阿雲案,即便是以他對律法的陌生,同時一直以來對通行的《刑統》只是泛泛讀過,並未精研,卻也照樣了如指掌。因為這樁案子,直接引發了變法派與反變法派的一次大規模交鋒,從而震動了官場。

就在熙寧元年到二年,一樁鬧翻了整個朝堂的殺人未遂案,確立了“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一條律法。如果是普通的士大夫,他們不會關心刑律。但無論前身今身,皆接觸過此案的韓岡,又哪會不知?

這一案的案情其實也很簡單:登州女子阿雲居母喪期間,因叔父貪圖聘禮將其許配於農夫韋高,而韋高本人相貌醜陋、年歲又大,阿雲不喜,這位彪悍的山東婆娘遂趁夜持刀將韋高連砍十幾刀。不過婦人力弱,只是將其砍傷。而當阿雲作為嫌疑人被傳到官府時,不待審訊,她便自吐其實。

謀殺未遂很好判,依律當絞,而阿雲不待審訊和用刑便自承其罪,在此時算是自首,依天子早前的敇書當減兩等。登州知州許遵判得便是流放。

只是這判決上到審刑院和大理寺復核時卻被推翻,因為他們認為韋高是阿雲丈夫,婦人謀殺夫婿,是犯人倫,屬十惡不赦之罪,依律當斬立決。因韋高未死,可減一等,當絞。

而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復審意見傳到登州後,許遵則抗辯說,阿雲是許嫁而未嫁,而且喪期定親違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責並斷離的,因此她並非韋高之妻,當以“凡人”論,也就是沒有關系的普通人論處,許遵堅持原判。

大理寺這時又說,阿雲在孝期結親,是違律為婚,更當加罪一等,同時在《刑統》中,有“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不承認阿雲算自首。

為了這件事,許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筆墨官司,繼而又驚動了整個朝堂。趙頊讓刑部復審,而結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判決——絞刑。而許遵仍然不服,堅持己見。

趙頊新登基不久,無法做出決斷,遂同意讓兩制以上的高官一起參與討論。王安石支持許遵,而司馬光則支持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的決定。他們各自身後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間由辯論變成了爭吵,簡單的刑律斷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開始推行,又漸漸變成了變法派和反變法派之間的政治鬥爭。

而當刑事轉為政治後,其結果便不是靠法律來判決了,王安石正得聖意,所以最後阿雲被天子特赦,不是斬,不是絞,也不是流,更沒有杖責,名義上是編管流放,實際上接下來的大赦就讓她直接放歸鄉裏。同時,“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一條出自趙頊敇書的律法,就壓倒了《刑統》中的條文,成了通行世間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