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五章 萬民約政勢洶洶(六)(第2/3頁)

如今既是公意,以此為名算是恰到好處,並無突兀。

在之前兩天的聚集中,辯五十四已經說清楚了墨者們想要陳訴的道理。

墨子既然將公共意志為“上”,但這個“上”不是人,而是一個虛化的東西,所以不可能自己來把這意志執行了。

若真有什麽集信仰公意之力能夠凝結出一個人格的人,那倒簡單了,奈何不可能。

因而需要在眾人之下與公意之上間,存在在一個中介者,這個中介者由特定推選出來的賢人擔任,這些賢人的作用就是想辦法保證至上的“公意”的實施。

本質上,每個人都是上的一部分,但如果是單獨的人則完全是下,所以下要從上,既是從上也是從自己。

這個邏輯解決了墨者尚賢、天志之中的“下從上”中的上,到底是什麽玩意的問題。

這個不解決,上很容易就變成君王,如今走到這一步已經可以不是君王了,至少不可能是絕對權力的君王了。

當然這東西在此時國君都能被逼著自殺的天下也罕有,初步變法的魏斯勉強算半個,別國還早著呢。

雖然現在政之府還未成立,但這個作為墨者定義中的“上下”之間的中介,已經可以在想象中存在了。

關於殺牛的律法,適提出的建議並不是很好,但卻可以在短時間內彰顯這個即將成立的“政之府”的作用,加深民眾的印象,方便日後進一步增加所擁有的權限。

反正日後有機會還是可以修法的,此一時彼一時,估計偷牛的也不算太多,地方也不大,墨者還賠得起,日後等有收稅權了再慢慢修正。

參與討論建議的墨者考慮後,也紛紛同意,適便拿著紙將剛才討論通過的建議問出去,詢問眾人是否同意。

眾人或許不了解介於上下之間的中介到底是個什麽東西,卻很喜歡這種處置方式,紛紛同意,也覺得這個辦法極好。

首先丟了牛最想要的是牛,而不是懲罰那個偷牛的,這是出於私利;而如果只是懲罰那個偷牛的,則只是為了別人少受類似的損失,卻無法顧及自己的利益。

眾人叫好聲中,適便道:“如此,我就算是同意了。我便將此律令記載在‘盜法’一章之中。我可下筆了啊,下筆了除非是下次大聚,否則可不能改!”

下面的人喊道:“那就快記下吧,我們都同意。”

適提筆寫完,又將這律令大聲地宣讀了一遍,確定每個人都聽清楚後,很鄭重地將手中的紙放到一旁。

這是定下來的,不是討論,幾日後是要在場的每個人都按上手印或是寫下名字以確定生效的。

反正人多不多,小地方這麽管轄、墨者的數量又多,正可以如此管轄不留死角。

寫完這一筆,適卻沒有繼續下一個關於盜竊如何定罪的問題,看了一眼墨子,見墨子沖他點頭,便大聲道:“就像剛才偷牛之事,縱要解決,也需要有人抓捕、有人執行。”

民眾們紛紛道:“你們墨者去抓就是。我們讓你們抓。”

下面的人一說完,墨子莞爾一笑,知道時間太短,民眾終究還是沒有理清楚其中的“名”。

墨者重名,也重名正言順,所以《墨經》中花了大量的篇幅給一些東西做定義,就是防止有人口舌狡辯,也因此適提出那些不容易造成曲解本意的標點時,墨子大為稱贊。

這個名,未必一定要讓民眾立刻明白,但是墨者卻不可能不講清楚,這叫名正言順,墨子極為重視,當然更重視名的解釋權。

適沖著下面眾人笑道:“你們錯了,不是讓我們墨者去抓,你們同意我們墨者這麽做。而是你們讓政之府的人去抓,你們同意讓政之府做你們的公意與每個人之間的聯系。”

“墨者只是因為恰好有這個能力,所以被你們認可將來組成政之府,這一點萬萬不要混淆。明日我們墨者若是改了個名字,叫儒者了,那可怎麽辦?”

民眾都笑,喊道:“那就依你說,寫下來吧寫下來吧,這又不重要。”

適笑笑,暫時也沒說什麽,又道:“還有一事。墨者自然是行義的,只要利天下絕無二話。只是若是將來墨者不夠了,又有人恰好擅長捕盜,又未必是墨者,既要維護眾人公意,他也得吃飯啊。所以,稅、賦不同,你們是知道的,這就是稅的作用之一。”

眾人均想,原來稅是做這個的?我卻不知,以前讓繳納帛稅、粟稅我們便繳納,還真沒有人說清楚是做什麽的,墨者這麽說,確有道理啊。

可轉念一想,自己已經交了一份稅了,難道成立這政之府還要再繳一份稅?雖說這是為眾人之利,可要是再繳一份稅那可不好,況且你們墨者為什麽不把稅從國君那裏要來?

或你們和國君講明白了道理,國君就會把我們的稅還到政之府手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