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0章 無能為力的法律(第2/3頁)

回到了蘇州之後,他還要處理一大堆政務呢,江南道可不是只有松江府一個府呢,還管著蘇州府、鎮江府、常州府,一共四府之地,這裏頭的每一個府,那可都是魚米之鄉,經濟重地,乃至整個直隸地區裏,農業和工商業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

直隸地區,轄有四道,此外還有一個直接歸屬中央管轄的承天府,其府尹的品級乃是從二品,因此嚴格上來說,整個直隸地區,是有五個行政地區。

而單純從農業以及工商業角度來說,江南道自然是獨占鰲頭的。

大忙人霍守奇離開上海,返回蘇州了。

這樣一下,整個松江府裏,他陳立夫就是最大的官了!

這剛到衙門上任呢,陳立夫都是沒有來得及去認識屬下的那些官員們,就是開始安排人手調查上海碼頭公司了。

上海碼頭公司,乃是地方官辦企業,高層自然是官員擔任,但是那些擁有官員身份的公司高層基本上都是被一股腦端了,國企部和吏部也是選派了一部分國企部官員過來任職,但是這些人還沒有熟悉業務,因此更多的權力,都是被原先的公司中層所把控。

這些人,可不是官員,他們只是普通人,之前也只是公司的中層,所以周禮德案件對他們的影響並不算大。

然後,陳立夫發現問題就來了,這些人,尼瑪撈錢比原來的那些官員公司高層還狠!

官員撈錢,還有點顧忌,擔心督察院找上門來,但是這些人不是官員啊,督察院反貪機構管不到他們,更何況,這上海碼頭公司又不是他們自家的,是官辦的,這錢撈起來那是膽子大的很!

陳立夫看到報告,說那些剛接管上海碼頭公司管理權才一個月不到的這些經理人,竟然膽子已經是大到不滿足小偷小摸,而是準備直接利用權勢,勾結外頭的公司什麽的侵占公司重要資產,動輒都是好幾萬兩銀子甚至超過十萬兩銀子的時候。

那臉都是黑的!

他們以為自己是誰,竟然敢這麽幹,難道督察院反貪處幹不掉他們,官方就拿他們沒有辦法嗎?

陳立夫仔細一想,尼瑪的,還真沒有!

如今大唐的法律體系,雖然每年都是在進行完善,但畢竟是時間比較短,而且也沒有前例讓他們抄襲,尤其是工商業方面的相關法律,那基本都是從一片空白裏逐漸發展的,很多地方其實都說不上完善。

比如說遇到上海碼頭公司的這些職業經理人,動用權勢,勾結外頭的公司侵占公司資產,就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說這是違法的。

因為他們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他們的操作方式很正規,那就是和外頭的相關企業簽訂采購合同,或者是簽訂地皮,建築出租合同,或者是簽訂碼頭泊位合同之類的,他們個人並不從中直接撈錢。

唯獨是這些合同的價格都是遠遠低於市場價!

一棟在沿江路,可以作為公司總部所用的辦公樓,年租金至少也得幾千兩銀子,他們敢以一百兩銀子出租,而且還是一租就是五十年!

采購一批建築材料,這些材料頂多也就價值一千銀子,他們能夠開出一萬兩銀子的采購合同了。

然後他們個人並不從中收錢,甚至他們個人也不是這些關聯公司的股東,但是,這些關聯公司的股東們,都是他們有著間接聯系的。

這樣的行為,你頂多說他業務不過關,或者是瀆職,但是按照大唐王朝目前的法律,還真不違法!

但是陳立夫是什麽人?他可是稅部出身!

做事那會講究這麽多亂七八糟的東西,他看到了問題,然後就直接動手了!

督察院的反貪機構是用不上了,但是巡警卻是可以用啊!

不用多說的,但凡是參與其中的一律先抓了再說,至於罪名,陳立夫一時半會的在法律條文裏找不到,幹脆就是不想了,全都以配合調查抓了再說。

但是即便是抓了,甚至證據也都是直接擺在那裏,但是督察院那邊負責反貪瀆職的人看了後,直接搖頭說,這事不歸他們管,同樣的督察院那邊負責經濟犯罪的禦史看過了後,也是搖頭,這事雖然說可以明確認定損害了企業的利益,但是沒有任何一條現行的法律條文可以判定他們有罪。

督察院那邊,看到這個案件的時候,連提起公訴的心思都沒有,因為他們知道,提起公訴也是白搭,百分百輸,哪怕是現在司法機構立馬制定相關的法律,認為這些行為是有罪的,但是你也不能以後面制定的法律來給前面的行為判罪,這個就是司法體系裏的一個很基本的原則:從舊從輕原則。

但是直接抓了又放人?

陳立夫不樂意啊,他從政多年,抓過的人還沒試過放回去的呢,這不符合他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