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章 活路

如今的英國政府的行政效率已經不如從前高了,這也正常,因為議會中的鬥爭比以前要更激烈了。在以前,一國議會中主要是托利黨和輝格黨的兩夥人鬥來鬥去的,而且自從喬治三世國王登基之後,托利黨便漸漸地在議會中占據了上風。從而保證了政府的政策能迅速地得到通過和執行。

但是最近,這種局面卻一下子改變了,原本占據了明顯上風的托利黨發生了分裂,整個議會就變成了托利黨、新托利黨和輝格黨的三國演義。三派的家夥們在各種各樣的事情上都不停地互相扯後腿,弄得政府的一些法案,要在議會中獲得通過,甚至於政府要制定出某些法案都變得比以前慢多了。

但是在恢復倫敦的秩序的問題上,三方幾乎都沒進行多少溝通,僅僅用了不過半個小時,就迅速的三讀通過的政府提出的《治安條例》,並恢復了古老的《流浪漢法》的效力。

依照古老的《流浪漢法》,無所事事的東遊西蕩,不事產業的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失業者或者無業者被定義為“犯罪分子”。警察可以在街上隨意地將這些“犯罪分子”抓起來,塞進監獄。

當然監獄的容量並不足以裝下這麽多的“犯罪分子”,所以《流浪漢法》仁慈的給了這些罪人悔改的機會:他們在第一次因為“犯罪”而被捕後,將不會被太嚴厲的懲治。只會被打兩鞭子,留下記錄,然後就會被釋放。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好逸惡勞,屢教不敢,那懲罰就會變得更加的嚴厲起來。在因為“犯罪”而被鞭打三天之後,如果這個“罪犯”再次因為同樣的罪行而被捕,那他就會被判處苦役。

當然,大不列顛的法律是非常仁慈的,苦役的目的並不是讓他受苦,而是希望他能在勞動中改正自己好逸惡勞的壞毛病,是為了治病救人。當然考慮到好逸惡勞的毛病一般都很難改,也很容易復發,就像某些網文作者的斷更和爛尾一樣。所以一般也的確需要更長的刑期來鞏固療效,就像某些網文作者也需要小黑屋或者14天隔離一樣。

這些被判苦役的犯人,在事實上也就成為了所謂的“公有奴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公有奴隸”的處境是非常糟糕的,要比“私有奴隸”糟糕得多。因為“私有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奴隸主一般來說總是不希望自己的財產遭遇不必要的損失的,所以會盡可能的避免一下子把自己的奴隸用壞了的。

但是“公有奴隸”就不一樣了,他是“公有財產”因而實際上並不是任何一個人的財產,如果他的勞動也能屬於公有倒也罷了,如果他的勞動屬於某個人,那就不一樣了,那個人就自然會傾向於以最大的強度來使用這種工具。反正把工具用壞了,也不是他的損失。

被判苦役的犯人,往往會被出租給一些礦山之類的企業,雖然政府也規定了損失的賠償金(這個是賠給政府的,不是給工具,或者說“公用奴隸”的家屬的),但是對政府來說,這些“公有奴隸”來的容易,幾乎是無本的買賣,所以他們要求的賠償金也不太高,這樣一來,這些“公有奴隸”的處境自然就可想而知了。

當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制度,依舊是一種仁政。因為即使是“公有奴隸”,雖然處境遠遠比不上北美的那些摘棉花的,休息的時候還有西瓜吃的黑奴,但在處境上也不是最為悲慘的,因為有一種奴隸的處境,甚至比他們更為糟糕。這種處境最為悲慘的奴隸有一個正式的名字,叫做“自由工人”。

這種名為“自由工人”的奴隸,他不是任何一個主人的奴隸,也不是國家的奴隸,所以沒有任何人需要愛惜他。對於任何一個租用他的企業主來說,最有利的事情,就是以最大強度來使用他。如果發現因為過度使用,導致他可能接近要損壞了,那麽為了避免風險,那些工廠主自然不會再租用他了。畢竟,自由貿易嘛,大家都有選擇的自由。於是那些出現了一定的結構損壞的,勞動能力下降了的名為“自由工人”的奴隸就只有自由地餓死了。相形之下,“公有奴隸”至少還有口牢房吃呢。這也是蘇比為什麽寧可去布萊克韋爾島也不肯去當個“自由工人”的重要原因。

如果怙惡不悛的“犯罪分子”依舊不肯悔改,在出獄後,再次走上遊手好閑,好逸惡勞的生活,那麽依照法律,就可以把他掛起來了。不過,大不列顛的改造的成效是很明顯的,絕大部分的“犯罪分子”都不會再次犯下這樣的“罪行”,因為大部分的“罪人”,在經過改造之後,都成功地蒙主召喚了。

當然原本的“流浪漢法”上面最後的處置措施還是太嚴厲了一點,所以,如今阿丁頓政府對此做了一些修改,將絞刑改成了流放——反正大不列顛的屬地多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