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章 賣官 下(第2/2頁)

這一下子又多了兩州七個縣,其中萊陽縣由於當地士紳開城有功,於是按照先例,由他們建立商會自治了,而掖縣和蓬萊縣兩個州城,由於是戰略要地,所以是要由商社親自管理的。剩下四個縣黃縣、招遠、棲霞、福山,就有些麻煩了,這些地方都位於北邊丘陵地帶,耕地不多,人口不少,已經被本地世家牢牢把持,傳統勢力很是強悍,沒有頃田制改革的空間。如果強行介入,非得費不少力不可,但若是按照寧海州的例子交給傀儡統治,那麽收益又太少不甘心。

於是全體大會撕逼了幾個月,終於做出了決定:把這四個縣的自治權賣給士紳們。

這其實跟財政部唾棄的包稅制差不多,但好一點的是,事情都擺在明面上,士紳們相互制衡,吃相總要比包稅制強一些,稅收估計也比包稅制多一些。

這個制度看起來與之前的商會自治差不多,但是商會自治,自治的只是縣城中及縣城周邊的事務,由他們自行籌款行事,剩下的廣大農村的稅收,是由商社負責和享用的。新四縣的制度則更進了一步,連農村稅收也外包了出去。

這樣的制度對東海商社自然有利有弊。利處在於幾乎不用投入資源,就能收到相當多的稅收,弊處就在於收的稅沒親自下場收得多……

但是親自下場耗用的人力太多了。以經營最深的東海市城陽區為例,商務部可以在當地達到戶均八石的高收稅額,但這是建立在復雜的體制基礎上的——稅務人員分了三個獨立的系統,一個負責勘察各村土地,第二個負責根據前者的數據征收稅賦,第三個監察前兩者。如此差不多得七八十人才能完成收稅工作,而這年頭讀書識字的人薪水可不好找,雇傭過來一年得五十貫,這幾十個公務員就是四千貫——要知道城陽區一年的稅收才兩萬石啊!

即使是如此昂貴的公務員,整個管委會系統也就才幾百個,不夠用不說,就是真有富裕的,也不如用去海關之類效費比更高的地方。權衡之下,本來就吃不到的鴨子不算飛,如果拋開潛在的損失,只看收益,那還是這個“賣官”方案最高。

而且東海商社的重點還是在於商業,只要能順暢地收購原材料、雇傭勞動力、出售商品,那麽稅收自然是可以權衡的。

商社所需要付出的資源,不過是派遣幾個法官罷了,正好可以把幾個有閑的股東發配過去,省得他們整天找事。也不用每個縣都發一個,這些地方才多少人?就沒幾個案子。司法系統新設了一個登萊巡檢法院區,整個登萊六縣(萊陽已經被劃進了東海軍)只派了三個法官,一人在登州蓬萊縣留守,兩人在各縣巡視,足夠用了。

只是這麽大的自治權會不會引發舊地區的擴權運動……這才幾幾年?他們才管不了這麽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