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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縮短這兩者之間的空白,被告就必須把犯罪後“休息”的樹林設定在被害人與證人家之間,而且這段休息的時間必須加長。為此他便稱“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後有片樹林”,說他在那裏休息了一下,並編造說他在那裏休息了“三十分鐘左右”。這樣一來,無需對被告從被害人家中逃出來的時刻進行變動,仍保留零點二十一二分,再算上被告往返那片樹林的時間和休息的三十分鐘,於是被告經過證人家前公路上的時間正好在“一點鐘之前”。

本辯護人在勘察案發現場周邊環境時,的確看到被害人山根末子家斜對面有一片田地,田地往北兩百米處有十幾棵冷杉、楓樹。這勉強可算作“樹林”。並且,田地中間沒有路,要到那片“樹林”,必須先沿著縣道往西折回五十米左右,然後再從田埂上繞過去。

另外,根據被告在警署的第二次口供,從證人村田家沿著縣道往東走八百米處,也有一片上百棵樹木形成的“樹林”,並且就在縣道邊上。

從犯罪心理來說,作案後,犯人總是希望盡可能遠離犯罪現場。在犯罪後想要休息一下以緩解疲勞和精神上的緊張感時,也會這樣選擇地方。可是在第七次口供中,被告卻稱他到被害人家斜對面的樹林中休息。可那樹林離被害人家非常近,在白天從那裏可以直接望見被害人家。而且被告必須從縣道上繞個大圈子走田埂去,然後在那裏休息三十分鐘。這根本不符合邏輯。況且那片樹林的樹也很少。

綜上看來,被告到證人家沿縣道以東約八百米處的樹林休息才比較合情合理。那片樹林在縣道旁,樹木也多。“休息五分鐘”的長度也很自然。

總之,為了使被告對山根末子犯案結束後從證人家前的縣道往東走的時間,符合村田證言中所說的“淩晨一點鐘之前”,審訊的警官便強迫當時還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作出了第七次口供。這一切都是為了“湊時間”。

因為證言中有“在淩晨一點鐘之前聽到有人赤著腳噼啪噼啪走路”這樣的說法,於是出現了被告供述中“脫了鞋襪提在手裏,光腳走在路面上”這樣離奇的情況。這只能認為是警察強迫被告作如此供述的結果。

被告經過證人家門前的縣道,如前四次口供所述,是路燈下看手表的兩分鐘之後,也就是零點二十三四分。那時證人還沒有去上廁所,還在睡覺,所以她並沒有聽到犯人路過的腳步聲。

但是,不能因此認為證人在說謊,或認為她記錯了時間。實際上,證人在一點鐘前聽到的“赤腳走路的聲音”“一條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聲音”應該不是被告的腳步聲,而是第三者的腳步聲。至於這位從縣道上經過的第三者是否與本案有關,目前還不得而知。

本案中能證明被告犯罪行為的物證很多,但這些都只能證明被告入室搶劫、強奸,並與被告從第一次到第四次的口供,以及在公審中的供述相互印證。

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被告用繩子和包袱布將山根末子捆綁並勒死的物證。因此,審訊的警察將村田友子的證言當作唯一的證據,為了讓被告的逃跑行為與之相符,於是在第七次審訊時強迫被告作了上述第七次口供——本辯護人只能如此理解。

縣警搜查一課課長香春銀作合上成瀨辯護人的《辯論要點》,同時合上眼睛。這並不完全是因視覺神經疲勞,也是因為要開始思考。

不一會兒,他睜開了眼睛。窗外,光線變得黯淡起來,天空突然陰沉了下來。秋日的陽光原本就很弱,天空被雲層一遮蔽,馬上就顯得昏暗了。

他伸手從桌子上拿起香煙盒,抽出一支點上了火,一支煙總能幫助他找到思路。

這時,電話響了。是內線電話。

“喂,是我。”

“是搜查一課課長嗎?我是總務課的柴田。按照原定計劃,下午一點鐘在本部長辦公室召開課長會議。”

“知道了。”

放下電話後,香春課長看了看手表,時間是上午十一點半。

他又拿起電話,按下了一個按鈕。

“越智君在嗎?”

“在。”

“叫他到我辦公室來一下。”

沒過五分鐘,寬腦門、尖下頦、黑皮膚的越智警部補就出現在香春課長的面前。領帶結有些松,移到了下面。他是第一班的主任。

“哦,這邊坐。”

香春課長從辦公桌後面走上前。辦公室裏有一張接待來客兼開小型會議用的大桌子,桌子兩邊各有四把椅子。香春課長和越智警部補就近在靠邊的椅子上面對面坐了下來。香春課長拿起桌上待客用的煙盒,打開蓋子請越智抽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