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三章 新制推行(第2/3頁)
現在雙方拉鋸的重點,只是士燮可以保留多少權力,或者說……士氏可以保留多少利益!
故而楚國的十道,沒有算巴東,但卻已經將交州算了進來。
至於州級,比現在縣級略大,並且比郡要小不少,如今楚國本土,不計在遼東、東萊、州胡、巴東這些海外港口與郡縣,也不計夷州、亶州的總督府,一共有二百四十四個縣、二十一個郡!
改制後的“州”,只有八十一個,每個州有一個主力發展的縣城,另外也帶兩三個小縣。
州級見六部堂,由六部司、中樞六部,垂直管理,在六部堂的司堂中點選一人為“知州”,作為“州”的最高長官。
知州的任命原則是,當地著重發展的部門的司堂擔任——大部分知州,將是負責地方民生工程的民部堂司堂擔任,不過如果是商業大州、教化大州,則由戶部堂、禮部堂的司堂擔任知州,需要重點整頓吏治、法治,或是推廣工部發明的時候,吏部堂、邢部堂、工部堂的司堂掛印知州也未嘗不可。
算是令州級中有一個核心官員,可以協調地方發展,不至於完全群龍無首。
另設七府,地域上更類似於州,不過與“道”的行政級別等同,為楚國的七個中心發展區,七府的六部堂,也直屬中樞。
首先自然是作為都城的所在“金陵府”。
還有與中原通商的大城所在“壽春府”。
淮南軍政中心“合肥府”。
楚國領土中深入中原的“宛城府”。
荊揚水路之腰“武昌府”。
荊州中心“江陵府”。
以及楚國最重要的入海口所在“吳府”。
在州縣二級制的推廣中,改變最大的肯定是最基層的州一級——相當於平均三個縣的官署,要整合為一個州官署。
與此同時,州官署的配套班底,也比原本的縣官署要全面得多!
原本楚國境內,普通的小縣,普遍基層六部都是不全的,以兼任為主,也算是早就留下的口子——合並為“州”之後,也會像拼圖一樣,成為更大、更完整的一部分。
並且從水泥出現後的修路計劃開始,到現在鐵軌都要鋪起來,交通的便利程度,也意味著基層官署轄區完全可以更大!
當然,楚國也沒有放棄更基層的“亭”與“鄉”,只是亭和鄉就已經沒必要設六部,但也設鄉區、亭辦,其中以鄉長、亭長為負責人,主要吏員需要在六部堂掛職……
另有軍、監兩級,獨立於州縣之外——“軍”為駐軍所在,“監”為大型重要官坊或是鹽、礦所在。
比如當初甘寧在山陰建起來的造船廠,在規劃中就是“山陰船監”,新野一師的駐地就是“新野軍”,那些重要的礦區……
這些自然都是六部或是樞密院直接負責,不受地方州縣節制,州縣有州縣各自扶持發展的中小型官坊。
另有一定數量的城衛軍,與樞密院管理的駐軍有本質區別,前者更強於城內治安,姬造士兵數量通常很少,只夠鋪個城墻哨位,更側重於“治安”,而不是戰鬥!
各地的駐軍,才是真正出能戰、退能守的軍隊。
另外除了對軍銜制的軍制革新,楚國也細化了許多新的軍規。
理論上城衛軍面對大股敵軍入侵,可以出於確保城內百姓安全,而直接投降,不必參與戰爭。
而駐軍在承擔守軍任務時,對投降條件則由具體要求,比如斷糧期限、敵我比例等等……
不過紅線是民眾傷亡——無論任何情況,因為投降而造成更大的民眾傷亡,則視為叛國,也就是說……敵軍如果是奔著屠城來,守將必須死在前面,多殺一個是一個。
相反如果在敵我懸殊時保全楚民,則雖降無咎,至於是否會被敵軍欺騙……遵循結果論——以真實結果為判定依據。
符合規定的投降,楚國不僅不會懲罰,而且戰後會積極贖人,贖買不成也會善待家屬。
甚至兵敗之後被俘,理論上可以無條件投降——不接受倒戈,不過同樣可以等楚國贖買。
贖回來之後,如何對待,就要看戰敗責任的劃分,非戰之過的不會受什麽影響。
無法贖買,尤其是無辜被掠的,在不損害楚國利益的基礎上,可以酌情對待改投——比如普通政務官員,在駐軍戰敗後被俘,敵軍也不接受贖回,這種情況下投效敵軍,楚國也不會追究,不過無論什麽情況,泄露楚國機密、損害楚國利益,都會事後追究。
當然,不戰而降、畏戰而降的,更是形同叛國,家屬……不流行株連,不過三代以內的後生,也別想進入演武堂之類的重要大學,或是擔任重要職位。
這規定其實不僅是善待楚將、提升內部歸屬感,對敵軍來說,也是“難受”的事情,因為“敗軍之罪”被細化之後,敗將的後路未斷,很難對楚國的敗將進行說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