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請修大明會典以安社稷疏

徐有貞這一篇文章,漂洋過海到了商輅手中,商輅看罷。心中大喜。

因為商輅發現,似乎大家對這種方式並不是太熟悉,以至於為是否修訂大明律反饋的的文章並不多。

如果說開刊的時候,商輅還可以借助皇帝的權威,讓內閣諸位寫了文章,但是在而今,商輅就冒著開天窗的可能了。

不過還好,商輅還是有些人脈的,他準備實在不行,就從翰林院之中,找幾個人來寫。

只是如此一來,朱祁鎮的任務就不好說了。

而今徐有貞的文章一到,商輅立即感覺到了似乎不按照上面的修訂的大明會典,就不是能安天下。

於是這一篇文章很快到了朱祁鎮的手中。

朱祁鎮一看之下,大喜過望。

徐有貞的文章之中都說了什麽?

首先,厘定祖制。

他用大量的文字來厘定一個命題,那就是什麽是祖制,大明祖制乃是列代先皇愛民之心,視百姓如赤子的態度,而不是具體的法律文件。

特別指出,洪武年間,不管是《皇明祖訓》,還是《大明律》。都經過了多次重修,正是說明了這一點。

所以,遵祖訓,應該得其意忘形,得祖宗愛民之心,而不是時過境遷的法律條文。

並用大量事例說明,定天下以嚴,治天下以寬。如此才能保全大明天下,千秋萬代,以至百世。

單單這一點,朱祁鎮就興奮無比。

看上去,徐有貞也是遵祖制的,但是在朱祁鎮眼中,這一段話的意思就是將事實上祖制推翻,用一個精神祖制來代替。

而概念越簡單,朱祁鎮作為皇帝就有越多的解釋權。

其次,徐有貞駁斥,以例補律的不可行。

首先,時過境遷,以前的案例看似與後來的案例相同,但是實際上,還是有差別的,如果都援引的好,自然有不當之處。

如果不援引的話,就是又一個新的案例。

如此多了之後,某一種案件,都有數個先例,造成了從判案的角度來看,從此案例也對,從彼案例也對,如此一來,就給了貪官汙吏上下其手的空間。

其次。

案例繁多,也會造成疊床架構,彼此矛盾的局面。讓百姓無所適從。案例繁多,更是將大明律架空。

有律法不用,名分紊亂。

等等原因。

所以不修訂大明律,反而以例補律,根本就是有堂皇正道不走,反而走崎嶇小路。

如果僅僅是這樣的話,朱祁鎮雖然滿意,但並不覺得徐有貞的文章,有多少可取之處。

接下來的文字,卻是奏疏之中最為精彩的地方。也是朱祁鎮愛不釋手的原因。

徐有貞並沒有簡簡單單將議題留在是否修訂大明律上面,而是將事情進一步發揮了。

徐有貞列舉,從洪武之後,很多政體上的變更,就好像是兵部與五軍都督府的變動,以及其他方面的變動,比如巡撫的設置,文官總督,內閣的變化等等。

這些都是與洪武時期的祖制不同。

從而引申出:“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創制、分任六卿。著為諸司職掌。提挈綱領、布列條貫、誠可為億萬年之大法也。顧其為、作於洪武之中歲。晚年續定者、雖官署名職、間有更易。列聖相承。隨時與事、因革損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太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歲月既積、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遍觀盡識。下至遐方僻壤、閭閻草野之民、蓋有由之而不知者。”

也就是官職改易,新官的權力範圍,並沒有法律規定,只有約定俗成的規矩。這就引起了種種不變。

也就是說,徐有貞將本來是法律上的問題,引申到了政治體制之中。

也就說現代的大明體制,已經不是開國之初的《諸司職掌》所能飽含的。

於是乎,接下來的也就成為必然了。

面對這樣的局面,皇帝應該“命儒臣纂述大明會典。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纖目、燦然具備,創制立法、以貽萬世。”

“凡損益同異、具事系年、條分類列、通前稡為一、以成一代完典。使天下臣民、知所趨向、同歸皇極。使群臣其督率各官、各供乃職。勤乃事。所貴質得中、事理兼備。失之前者、得正之於後。”

簡直是給朱祁鎮送來最好的助攻。讓朱祁鎮豁然開朗。

變法這個大題目,朱祁鎮還沒有想到從什麽地方著手。徐有貞給朱祁鎮指明了方向。

編撰《大明會典》本身就是將從洪武之後官方變化規定下來。

今後大明一切政治活動,典制章程,都是要從《大明會典》之中找到依據。

所以,朱祁鎮將自己想要的寫進《大明會典》之中,並讓《大明會典》成為大明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