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0章 限制罰款總額的百分比(第2/2頁)

花百年略帶驚訝地問道:“什麽問題?說來聽聽。”

張雲青闡述了第一個問題:“一、是法務的孫工,想把合同簽訂地點更改成我們公司所在地京都。”

花百年說:“這樣不行。我們的施工合同簽訂的多了,合同簽訂地點都是在建設方所在地。

有時建設方所在地與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會專門在合同中約定打官司時的法院為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第二個問題是啥呢?”

張雲青闡述了第二個問題:“二、是法務的孫工說,合同裏的‘工期每延誤一天罰款5萬’,後面應該要加一個限制條件,她建議的是‘罰款總額不超過合同額的1%’。”

花百年說道:“這個加限制條件的事情,我贊同。但是1%對方同意的可能性會很小。我覺得建議她提個5%比較合理。你打電話給瑞置集團的崔凱崔經理,商量下這個限制條件呢?”

張雲青答:“那我還是先去給法務的孫工溝通下吧。看看她在這件事是有沒有底線問題,然後再與建設方的崔經理聯系。”

花百年安排道:“可以,這個合同的審批還是拖了一些日子了。你現在就去找法務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