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章 租賃縫紉機(第2/2頁)

承包期十二年,起步階段三水鎮不提供辦公地點和資金。

一年內,承包人張芳芬必須接收、安排不低於三十個回城待業的女知識青年工作。

承包人必須按時以不低於三水縣規定的工資標準,給進入“自強服務公司”工作,並且擁有集體編制的回城女知青發工資、繳納醫療費、退休金統籌。

從第二年也就是一九八三年開始,具體日期以合同生效日為準且順延一年整。

“自強服務公司”每年上交三水鎮管理費兩千元,五年後即一九八六年開始,每年上交管理費三千元直至合同期滿。

這協議約等於三水縣除了給一塊集體的牌子,什麽都不給,張芳芬要為三水鎮解決最少三十個工作崗位。

以後每年還得繳納兩三千塊錢管理費!

吃虧嗎?不可能!

披上集體的外衣,就可以自己開出介紹信批物資。

“東方紅布廠”坐落在三水鎮的地皮上,哪能拒絕給三水鎮下屬的“自強服務公司”提供布料,價格當然是計劃內的。

僅僅這一條就超過給出的管理費價值。

況且黃瀚壓根兒沒想過讓三水縣白占好處不付出,說不定哪天就會拉三水鎮去銀行擔保弄貸款。

還會以三水鎮的名義批地皮建造服裝廠,私人要辦這樣的事,恐怕比較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