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六章 阿雲案

蘇油出列:“陛下,歲幣乃久遠之議,不當復增與今日。”

“不過禮部和夏使所言,如今西夏柔服,固可勉慰,也是當行之理。”

“臣想起來一件事情,當年西夏毅宗來渭州會獵,還是為臣予以接待。毅宗來去匆匆,將寶劍,令箭,狼纛,印信,以及群臣往來奏章遺留於宋境,一直未予取回。”

“皇宋乃禮義之邦,如今便乞陛下歸贈夏主其父之物,以示慰夏主孝思,重申兩國盟好,勿啟邊事為上。”

趙頊開心得在靴子裏暗暗翹大腳趾,這主意簡直絕了!

夏使都傻了,先帝遺物和歲幣,那樣重要?明面上講,當然是先帝遺物重要!

孝道大於天,該死的蘇明潤拿這個來賭自己的嘴,真是無話可說。

朝中諸人都對小蘇探花的急智佩服得五體投地,蘇明潤啊蘇明潤,滿朝三品以上,你直娘賊是真的皮!

趙頊面無表情:“非卿等,朕不聞此言。朕決意不上尊號,遣還夏主遺物。夏使,你可還滿意?”

夏使只好哭喪著臉:“夏國小臣,泣謝天朝還賜之恩。”

……

外交上的小小勝利,並不能掩蓋朝堂當中爭執漸起,司馬光和王安石,開始展現出分歧。

第一件事情,就是北宋出了天字第一號大案——阿雲殺夫案。

之所以是天字第一號,是因為其影響,直到千年之後都還討論得沸沸揚揚。

其實案情是非常簡單的,登州農家少女阿雲,父親早喪,去年又死了母親,家貧如洗。

阿雲的叔叔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本村一個老光棍韋大,不過此時“許嫁未行”。

韋大相貌醜陋,阿雲“嫌婿陋”,非常不滿,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

於是為了擺脫這樁婚姻,一天,阿雲“伺其寢”,“懷刀斫之”,“十余創,不能殺”,只是“斷其一指”。

因為找不到兇手,官府很快便懷疑到阿雲身上,“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於是全部如實招供。

知縣按照宋律之規,以謀殺親夫罪將阿雲定罪死刑,並上報知州。

當時的登州知州許遵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煉的官員。《宋史》載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許遵很快作出改判:阿雲訂親時,“母服未除”,因此訂婚無效,“以凡人論”。所以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阿雲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因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復核。“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的相關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因為阿雲的行為是“謀殺已傷”,所以“當絞刑”。

不過決定權在趙頊手上,趙頊覺得女孩蠻可憐,於是允許其用錢贖罪,實際上是依照許遵的原判,認為有可以減罪的情節。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提拔為大理寺卿。

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認為刑部的判決不正確,阿雲應該從輕發落。

其理由是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

同時還指出,如果按照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要通過皇帝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以後沒有敕命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全部該死了?

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所以要求刑部再議。

禦史台的諫官知道後,立刻彈劾許遵妄法。“遵不伏,請下兩制議”,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

趙頊完全沒有想到這案子會變得這麽讓人頭痛,於是“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王安石和司馬光在了解了案件經過後,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無法達成共識,於是“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王安石支持許遵的觀點,司馬光支持刑部的觀點。

王安石的斷案依據與許遵相同,當作“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司馬光的依據來自《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雲不能自首。

雙方爭論不休,趙頊不信邪,那就擴大參與人員範圍,再議!

結果意見還是分為兩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