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 積欠

奏章中繼續寫到:“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利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

雖無明文指揮,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

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笞之苦。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而欠籍不除,以至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私並困。

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

臣自潁移京,舟過諸州,所至麻麥如雲。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雲:‘豐年不如兇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

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雲:‘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

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

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

臣先知杭州日,於元佑五年九月具奏四事:

其一曰,見欠市易籍納產業,聖恩並許給還,或貼納收贖,而有司妄出新意,創為籍納折納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該給贖。

其二曰,積欠鹽錢,聖旨已令止納產鹽場鹽官本價錢,其余並與除放,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其三曰,登極大赦以前,人戶以產當酒見欠者,亦合依鹽當之法,只納官本。

其四曰,元豐四年,杭州揀下不堪上供和買絹五萬八千二百九十匹,並抑配賣與民戶,不住鞭笞催納,至今尚欠八千二三百貫,並合依當年四月九日聖旨除放。

然臣具此奏目,經一百八日,不蒙回降指揮,復乞檢會行下,尚書省取會諸處,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

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蘇軾別具聞奏。

臣已於元佑六年正月九日備錄元狀,繳連奏去訖,經今五百余日,依前未蒙行下,伏乞檢會前奏一處行下。

臣前所陳四事,止是揚州、杭州所見。竊計天下之大,如此四事者多矣,若今日不治,數年之後,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盜賊之患,又有不可勝言者。

臣伏見所在轉運、提刑司,皆以催欠為先務,不復以恤民為意,蓋函矢異業,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備錄今狀,及元佑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撫、鈐轄司,委自逐司選差轄下官僚一兩人,不妨本職,置司取索逐州見催諸般欠負科名、戶眼及元欠因依,限一月內具委無漏落保明供申,仍備錄應系見行欠負敕條,出榜曉示。

如州縣不與依條除放,許詣逐司自陳,限逐司於一季內看詳了絕。

內依條合放而州縣有失舉行者,與免罪改正訖奏。

其於理合放而未有明條,或於條有礙者,並權住催理,奏取敕裁,仍乞朝廷差官三五人置局看詳,立限結絕。

如此則期年之間,疲民尚有生望,富室復業,商賈漸通,酒稅增羨,公私寬貸,必自此始也。

民心邦本,事關安危,兼其間逐節利害甚多,伏望聖慈少輟清閑之頃,特留聖慮,深詔左右大臣,早賜果決行下。

當時臣身遠言深,罪當萬死,感恩徇義,不能默已。”

高滔滔讀後惻然,下詔:“京師所置局,因令看詳畿內欠負。”

然而蘇軾並沒有就此終止,繼續上書,還告了戶部一狀,講述自己所見的中央政策在抵達地方後的執行情況:“臣過淮南,見轉運司牒,坐準戶部符,臣僚上言淮南災傷,乞特與除放,其余納錢見欠人戶,亦乞特與減免三分外,若猶有欠,並上二等戶,如不可一例減放,則並乞特與展限,候今年秋稅送納。其言至切。”

“尋蒙聖恩送下戶部,本部卻只檢坐元佑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節文,災傷帶納欠負條貫,應破詔旨。其臣僚所乞放免寬減事件,元不相度可否,顯是聖慈欲行其言,而戶部不欲,雖蒙行下,與不行下同。”

同時表明了自己對戶部執行積欠清理態度與能力的懷疑:

“臣今來所論,若非朝廷特賜指揮,即戶部必無施行之理。”

“近日淮南轉運司,為見所在流民倍多,而所放災傷多不及五分,支破貧糧有限,恐人情未安,故奏乞法外支結。”

“若使盡實檢放,流民不應如此之多,與其法外拯濟於既流之後,曷若依法檢放於未流之前?”

“此道路共知,事之不可欺者也。臣忝侍從,不敢不具實聞奏。”

半月之後,見朝廷依舊沒有決策,蘇軾再次上書:“臣聞之孟子曰:‘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若陛下初無此心,則臣亦何敢必望此政,屢言而屢不聽,亦可以止矣。然臣猶孜孜強聒不已者,蓋由陛下實有此心,而為臣子所格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