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所謂法務部,就是公司內養的律師,處理公司一切和法律相關的事物,包括各種合同的簽訂、員工的違規行為處理、和外部合作的協商與談判等等。

雖然現在還沒辦法管理公司的娛樂產業,但以S.M的霸王合同,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法務部,他總覺得以後會有更多藝人受不了壓迫,直接以打官司的方法提前撕毀合同離開公司,而S.M的霸王合同在法律上並沒有太多的保護力,藝人成功解約的概率很大。

這時候,當然就需要一支完美的法務團隊,最好是能夠把黑的說成白的那種。

他當然理解藝人不堪壓迫後做出的決定,所以才有改善這個狀況的想法,不然他就沒必要加快分公司的成立,但實話講,S.M是一家商業會社,它的大部分行為都代表著收入與產出,不是做慈善的。

給藝人拉資源要錢,養練習生要錢,給電視台公關要錢,出張專輯都要錢,培養出一個能賺錢的組合與個人愛豆要很多錢,這些錢總得在藝人身上賺回來。

韓國終究不比國內,國內明星只要有名氣,回本是很快的,畢竟國內大部分藝人不像愛豆一樣有漫長的練習生時期,大部分的成本都花在了公關上,只要能簽下一個代言,之前花出去的公關費能翻好幾倍的回本 。

因為國度地幅原因,韓國本身的娛樂活動終究有限,節目就那麽些,偏偏藝人的數量還多,能在電視台獲得固定出場機會對新人來說都是需要感謝的事情。

一旦新人期沒能快速站穩腳跟,面臨的很可能就是被大量同類藝人掩埋的命運,去年五月份出道的天上智喜就是這種狀況。

很明顯,S.M在天上智喜身上的投資就沒有收回來,畢竟在成名前,每次出通告獲得的酬勞都很少,就算按9:1的抽,這也依舊是個賠錢的組合。

在這裏賠錢了怎麽辦?當然是在其他賺錢的組合身上加工作量好提高利潤比了。

這導致東神、BoA等活動期藝人壓力加大,特別是在“開國元老”H.O.T解散、神話和Fly to the sky合約到期離開之後,賺錢點變少只會導致在職藝人狀況變得更糟糕。

李賢因不太清楚神話當初是因為什麽才鬧的那麽大,網上傳的流言非常多,但S.M不管從哪一種言論看都不是什麽光彩的角色,畢竟人家是合約到期離開而不是提前解約,還做封殺這種事實在不太好看。

只是就算再怎麽不光彩,以商業角度來說,就是一個會賺錢的項目被剝離了。

既然坐在了社長的位置上,李賢因就應該盡量避免這種狀況,以後他肯定會逐步改善藝人們的待遇,減少壓迫的狀況,但如果在改善之後還依舊有人提前毀約的話,那他可就沒這麽好說話了,解約不成還雪藏是唯一的結局。

他可以和藝人私下處成朋友,反正也不怎麽經常見面,和善一點沒所謂,前提是——藝人們別把他當傻子。

就像他可以接受屬下的適當失誤,畢竟人不可能完全不犯錯,但如果不夠忠誠,那他也不會手下留情。

別人把他當傻子,那他就只能讓對方徹底變成傻子。

李賢因向法務部負責人要了一份部門現在的職員名單與合作律所現狀,在他看來S.M法務部的大神還是不夠多,至少達不到他的要求,他需要的是在必要的時候能直接把人錘死的力量。

也不止是針對藝人和員工,地產企業本身就需要強大的法務部,看來還得再挖點人來。

把資料放進包裏他就讓負責人離開了,看看時間還早,幹脆給斯坦利打了第三個電話,“監察委員室室長今天有上班嗎?在的話也讓他過來一下。”

所謂監察委員室,是直屬於股東會的機構,很多上市股份制公司都有這個部門,就是名稱有點差別而已,職能是一樣的。

公司的最高權利群自然是股東群體,他們是公司的所有者,S.M的股東分布非常復雜,有許多不同國家的投資者入股,因為地域限制,很多人並不常駐韓國,所以每年開股東會的次數很有限,除了發生大事的時候,就只有固定的那麽幾次。

而且投資者並不一定就懂經營,所以平時公司的重大方針是由董事會來投票決定,股東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也不一定有股份。

按理來說,他這個社長就應該是董事會成員,但李繡滿偏偏沒交代關於董事會的事兒,本質上董事會成員還是上任社長李繡滿,而不是他。

董事會可以說是公司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也由他們任命,他們要是聯合起來刁難人,下面具體執行事務的人是很難受的。

這種情況下股東會設立的監察委員會就起到了監督董事會和管理人員的作用,屬於股東們的心腹,嚴格來說這也是李繡滿的人,因為李繡滿的股份最高,屬於監察室的直屬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