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章 奉旨造反

在敲定了在河西實行“節度使封建制”後,今天的這場臨時禦前合議就算結束了。

“節度使封建制”本就不是通過一場會議就能整明白的事兒,今兒敲定的不過是大方向。具體的細則,還得由樞密院和兵部成立一個臨時的“節度使條例務”來負責制訂。

等《節度使條例》的草案制訂完成後,再開禦前合議研究審定,再發到各個折沖府去征求意見。趙楷還會親自給各個現存的世襲土司政權的當家人寫信,征求他們的意見。這事兒和他們也有關系,因為在《節度使條例》頒布之後,他們也必須遵守該條例。

另外,這些世襲土司也可以派出他們的親族子弟去應募河西六州的刺史、千戶、百戶、十戶等職位……這些世襲土司的家族往往非常龐大,也不是每個親族子弟都能安排好的。

而征求完了各方意見以後,節度使條例還會進行最後一輪修改,然後才會由頒詔執行。

以上這個流程,就是洛陽朝廷最新的立法程序了。

在趙楷的朝廷草創的時候,立法程序比較簡單,就是趙楷和重臣們商量一下,再讓相應的衙門依照著商量出來的結果去制訂就行了。

不過隨著洛陽朝廷的統治趨於穩定,宋金戰爭也進入了相持階段,趙楷也有時間理順洛陽朝廷的立法、行政、司法等等的體系和制度了。

除了這個新鮮出爐的《節度使條例》,還有《轉運使條例》和《營田使條例》也在修訂當中。趙楷把陳記從四川召回,除了宗澤病重無力繼續擔當右相之外,就是想讓他和呂頤浩一起,負責修訂《營田使條例》和《轉運使條例》的工作。

而《轉運使條例》、《營田使條例》和《節度使條例》,則分別對應著北宋帝國的三種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中《轉運使條例》是對應的是完全由流官治理的四川和荊湖的部分地區(四川境內還有不少羈縻州),這些地區民眾只交稅,不服役(雇役還是有的),當然也沒有自衛的武力,所以自治的程度也比較低。

不過這些地區的民眾卻擁有較多的自由,而且趙楷派去這些地方的官員並不會像宣和之難前的宋朝官員那樣,過多的參與生產經營——趙楷沒可那麽多的冗員可用,而且他也知道手底下那些官員根本不懂生產經營。

所以在四川、荊湖等地,《青苗法》和《市易法》都不再實行了。地方官產也大多放租給民間的商人自營,甚至連四川的鹽業也直接發包給商人去經營——洛陽朝廷統治的是個內陸國,只要控制住鹽井、鹽田就可以收到鹽稅。因此宣和之難前的鹽法也不在實行,而是改為發包鹽井、鹽田,同時控制邊關,禁止海鹽流入。

至於茶、酒、鐵等物資的專賣專營,也都改為了發放特許牌照收取特許稅。

不過在宣和之難前始終無法實行的《方田均稅法》(也是王安石的新法),卻在大宋重開之後,順利的在四川、荊湖等地推行了!

這部新法的主要內容就是重新丈量土地並根據土質肥瘠分等定稅,在宣和之難前,由於豪強地主們的極力反對和清丈土地的難度(實際上還是豪強地主在作梗),所以始終無法執行。

而在趙楷重開大宋天之後,四川、荊湖地方的豪強地主已經失去了政治上的話語權。而且他們也瞧見了營田四路那些同行是怎麽失去土地的,所以都高舉雙手(投降的姿勢)歡迎朝廷的《方田均稅法》——因為一旦清丈完畢,定下稅率,他們對土地的占有也就得到了“新朝”的承認。

在四川、荊湖的部分地區推行《方田均稅法》的同時,這些地區的丁稅、免役錢,也被一並攤入了田稅,而且官員的免稅優惠也一並取消(勛田、職田例外)

也就是所謂的攤丁入畝、官紳一體納糧……這事兒其實也沒多難,比這狠得多的圈地都幹了,這算什麽?之所以宣和之難前的宋朝做不到,是因為當時的宋朝是和士大夫共天下,對士大夫非常不利的政策,當然實行不了了。

而如今的洛陽朝廷是和府兵武士共天下,整文士大夫那是一點難度都沒有的!

而在實行了攤丁入畝之後,四川、荊湖等地的百姓就獲得了“自由遷徙之權”……想去哪兒都行,不需要路憑,官府也不多管,也不怕他們變成流民造反。

總之,依據《轉運使條例》進行治理的地區,就是“無封建、有自由”的地區。不過老百姓上升的通道(指做官)比較窄,除了名額很少的科舉,就是考伎術科,成為一個小官吏,然後慢慢上升。

而在依據《營田使條例》進行治理營田四路,則是“半封建、半集權”的。因為這些地區的鄉村土地,幾乎都被手握刀把子的府兵戶占有……經濟基礎有了,刀把子也有了,其他的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