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三章(第3/3頁)

就如《知宋》p395所說的那般:“宋朝政府對通奸罪態度的一個明顯特點爲官民區別對待。平民與他人通奸,是不告不理,但官員與人通奸,則是知情者具可彈劾,若是犯監臨罪,則是罪加一等;這其上就是儒家士大夫所主張的‘禮不下庶人’而‘春鞦責備賢者’。小民可以不知禮,理發沒必要給予太嚴格的束縛,而士大夫則是百姓表率,不可以不知禮守禮。”

正因爲對士大夫倫理的嚴苛要求,才會導致官場上以此爲利器傷害政敵,可以說是一柄雙刃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