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91章 蘇詠霖在這裏頭搞了大事情(第2/2頁)

當然,兵部在宋金制度當中是沒什麽存在感的,其職權因為這一時代的特殊情況而被樞密院取而代之,國家軍事決策問題基本上沒有兵部什麽事情。

可是吏部的權力和刑部的權力還是有的,也挺有存在感的。

他們趕快接著翻看。

這一看之下才發現蘇詠霖在這裏頭搞了大事情。

他把吏部獨立出來,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不對任何朝廷機構負責。

等於吏部由皇帝親自掌控,人事大權由蘇詠霖親自把持,不把這個權力下放給任何人,哪怕是名義上。

蘇詠霖對此甚至都不怎麽想要解釋的。

“吏部執掌遴選官吏,而選賢任能乃千古難題,更是國朝治理的重中之重,身為皇帝,對此責無旁貸,必須親自提領,不可疏懶。”

好家夥,漂亮話一說,把那麽重要的權勢變成自己的,甚至連做做樣子都不做,還說這是【不可疏懶】,搞得不掌握大權就是十惡不赦似的。

開國皇帝說話做事就是那麽有底氣啊……

而且人事權不屬於尚書省也就算了,蘇詠霖還把刑部單獨拎出來,更名為法部,不再把法部至於尚書省的控制之下。

接著又把禦史台更名為都察院,加上一個不曾變更的大理寺,將這三個部門獨立設置,不受任何朝廷機構的影響,不受尚書省的鉗制,單獨行使各自的權力。

而且蘇詠霖還對這三個部門的職權進行了重新規劃。

他把原本屬於大理寺的審判職權劃歸法部,由法部專門負責案件審理,不僅中央設置法部,在地方還要根據地方級別設置法部的分支部門,不屬於地方行政序列,不受地方行政幹預。

而大理寺轉而負責審核,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擁有對法部案件審判的審核權與駁斥權。

都察院則是監察機構,專門負責對官員的監察,當然了,法部和大理寺的官員也是官員,也在監察之列。

且國家法律的制定、更改和增添刪減等大動作與重大影響的案件皆需要法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方面的參與。

必要情況下,如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的法律變更、修改,則需要組織三個部門的聯席會議、在皇帝的主持下進行活動,任一部門不能擅權,不能擅自作出決斷。

蘇詠霖對司法立法機關的重新詮釋和未來規劃比之前吏部事情還要讓眾臣屬感到驚訝。

尤其是要在地方設置法部下屬部門這一環節,引起最多的討論和擔憂。

這是要把司法權徹底從地方行政官員的手裏奪取?

好家夥,這一設置可真是攬權攬的徹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