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3章 大規模的民主變革

想到了這一點之後,張越景雖然不敢和蘇詠霖本人做確定,但是他覺得這個猜測是可以在未來得到證實的。

若當真是如此,蘇詠霖為了維護大明的革命成果,那是真的竭盡自己的全力了。

他無話可說了。

民眾代表大會的最後一天,沒什麽太多的事情需要做了,也就是做做總結會議,把之前連續十五天的會議給好好的總結一下。

蘇詠霖作為總代表,總結了這一次的民眾代表大會所達成的諸多目標、成果,其中包括各項立法、各項政策的確定實施等等。

比如對《明律》進行了全面的改革和重新闡述。

蘇詠霖在大會上闡述了憲法的意義和性質,表明了憲法對國家的重要性,於是民眾代表大會將《明律》當中關於這一方面的律法條文單獨摘出來,定義為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重新命名為《明律》。

新的憲法性質的《明律》規定了包括明國國家性質和國家一切權利屬於大明國民等一系列重大原則性的問題。

《明律》從而正式成為了大明的國家根本大法,從此具備了超然於一切的地位,任何國家事務的最終糾紛都有法可依。

其後,大會將舊明律之中的諸多其他法案剝離出來,成為單獨專業的法案,如民法,商法,刑法,教育法等等。

其他的還有很多。

比如確定了大明民主共和國的國旗和紀年方式,終止洪武年號,改以共和紀年方式紀年,洪武十三年即為共和二零一五年。

確定了大明民主共和國摒棄皇帝稱號,放棄帝制政治制度,改以自創的民主共和制貫徹全國。

確定了蘇詠霖不再擔任皇帝,且宣布皇帝為非法稱呼,從今往後敢於再立帝制試圖復辟者,為國賊,天下共擊之。

確定了民眾代表大會是大明民主共和國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大會做出的決策代表大明的國家最高意志,任何人不得更改。

確定了民眾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中央代表會議也是每五年召開一次,民眾代表身份和中央代表身份每五年一次換屆,可連任一屆。

確定了九人決策小組是民眾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正式名稱為民眾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

其職權為在民眾代表大會休會期間行使民眾代表大會所擁有的最高決策權力,代表大會督促朝廷貫徹落實大會所決策的一系列重大項目。

確定了以蘇詠霖為首的九人擔任民眾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委員,蘇詠霖為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法律意義上的國家領袖,另外確定了田珪子為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確定了民眾代表大會可以選舉並且委任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執行委員會人數不固定,但最多不超過十一人,最少不低於七人,且必須為單數,不得為雙數。

確定了整個大明國的全部中央官方機構由向皇帝負責轉為向民眾代表大會負責,而執行委員會作為民眾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大會未召開期間,擁有大會的一切政治權力。

另外,這次會議還確定了大明國中央官方機構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原先大明國的中央機構分為朝廷系統、復興會系統、司法系統和軍事系統四大系統。

朝廷系統又分為內朝系統和外朝系統,內朝系統包括內閣、宣徽院等直接聽從皇帝指示的內務部門,外朝系統則是直接歸屬尚書省統轄、間接接受皇帝領導的行政部門。

蘇詠霖退位不做皇帝了,原先屬於皇帝直轄的內朝系統全部改制、取消。

內閣成員和一部分其他部門的成員被納入全新的公共安全部,歸屬尚書省系統管轄。

宣徽院這一在大明朝成為國家文史部門的存在在改制之後裁撤編制,所屬成員全部歸於學部下設文史司。

內侍管理部門和屬於皇宮維護的一系列部門組織全部裁撤,所屬宦官、宮女全部按照蘇詠霖之前的規定妥善安置,結束存在的歷史。

於是原先大明國的朝廷系統完成了內部統一,只留下一個尚書省。

尚書省下轄工部、學部、財政部、民政部等諸多部門,總攬全部行政事務,是大明國的中樞行政機構,直接向民眾代表大會負責。

司法系統的大理寺、都察院和法部從來獨立,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系統,不受其他任何部門鉗制,原先直接對皇帝負責,現在也是直接改為向民眾代表大會負責。

軍事系統和復興會系統在之前就被蘇詠霖做了一番改動,這一次大會上則是直接賦予其法律上的合法意義。

原先軍事系統的參謀總部和復興會軍務部合二為一,成為全新的軍事部,負責全國軍隊的管理和指揮,樞密院則維持原有編制不改動,是全軍後勤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