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5章 給彼此以枷鎖

子產鑄刑書毫無疑問是具備正面進步意義的,他的行為為後續諸侯國公布成文法律開創了先例。

然而在子產鑄刑書往後的歲月裏,雖然法律條文可以明確的對外公布了,卻依然面臨著四重嚴峻的挑戰,整個社會並沒有因此而成為法治社會。

這四重挑戰其實很有代表性意義。

第一,是皇權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淩駕於法律之上,不受管束,如此一個淩駕於所有人之上的家夥存在於這個世界上,等於王朝法律就是個空架子,本質上不具備真正法律的價值。

第二,帝國官僚依靠皇帝的權力生存,對皇帝負責,而不對民眾負責,所以本質上也是蔑視法律的,統治階級利用法律壓迫鉗制民眾,法律成為壓迫民眾的刑具,而非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

第三,那就是民眾普遍不識字,更沒有學習途徑,法律條文擺在面前都看不懂,無力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於是發展到最後出現了法學傳承世家,知識分子將律法家傳,世代出任朝廷法官,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潁川郭氏。

第四,法律條文受限於時代和人們的認知,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諸多漏洞,就算發展到了法治社會,也會有訟棍一類的人物專門抓住法律的漏洞,從漏洞中獲取利益,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與意義。

蘇詠霖認為,王朝統治下的民間亂象,主要由這四個問題產生,大明國建國初期的一些民間亂象和腐敗案件,也源於此。

大家打心眼兒裏認為律法就是廢紙一張,官字兩張口,上下嘴皮子一碰,說什麽就是什麽,顛倒黑白又怎麽了?

你一介草民還能翻了天不成?

正是因為這種普遍性的對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認,社會運行成本和社會內耗才會居高不下,明明可以用律法解決的事情,卻成為了正反兩方拉鋸的戰場。

官府在其中大受好處,左右逢源,吃得滿嘴流油。

這種情況是罪惡的,是不正常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所以蘇詠霖決定對自己開刀,毅然拿掉了自己皇帝的身份,把至高無上超脫一切的皇帝給廢掉,然後把自己置於法律的管束之下。

他公開的明確表示自己也不能違背自己牽頭制定的各項法律,法律是可以制裁他本人的,如果他本人真的觸犯了法律的話。

於是第一重挑戰在蘇詠霖的努力下,在目前的大明國至少是不存在了。

蘇詠霖自降身份毀滅神格,把法律擡到了至高無上的地位上,讓自己居於法律之下,則整個大明國在理論上都不存在高於法律的人。

第二條,也就是蘇詠霖一直都在努力的一條,他過去發動三次大清洗,也有維護律法尊嚴的一面在其中。

但是當時的明律有著自相矛盾的一面,他的行動無法起到實質性的改變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對他自己產生效果,屬於有限改良,而非改革。

但是眼下,卻不同了。

朝廷官員的權力來源不再是皇帝,而是憲法規定的民眾代表大會,民眾代表大會的權力又是來自於全體民眾。

包括蘇詠霖在內的人在法律邏輯上,都是向憲法規定的代表全體民眾意志的民眾代表大會負責,而不是對皇帝負責。

他們的權力也不再超脫一切,沒有了神聖不可侵犯的屬性,相反,必須要在規定好的框架內行使。

大明民主共和國的權力運行底層邏輯從此刻開始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

蘇詠霖給包括自己在內的每個人的身上都戴上了枷鎖,所有人的身上都有了枷鎖,使得掌握權力的人再也沒有超脫於法律的地位。

蘇詠霖自己認為,這是自子產鑄刑書以來,中華法制歷史的第二次躍進。

在他的努力下,他完成了第一個和第二個挑戰,找到了解決的方法。

而第三個和第四個挑戰就不是他一個人能夠應付得了的。

他需要官員和民眾一起努力,一起學習掌握法律條文,尊重法律條文,全社會形成一個在法律條文規定的框架內做事的風尚與習慣。

並且在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積極努力的修繕法律條文,使得法律條文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實用,能夠照顧到絕大部分人的利益。

“所有人,不管是誰,包括我在內,都在法律的框架內辦事,這是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條件,而為了實現這個前提條件,全民學法、懂法也就是更加重要的前置條件了。

而與此同時,順應時代的發展和新事物的誕生,法律也要與時俱進,不能拘泥於一時,不能沉迷於權威,每五年一次的民眾代表大會中,都需要根據最新的情況,對諸多法律展開調整,確保法律的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