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章 別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陽可以做到!

沐陽說完後,羅向強調說一下:“我同意沐陽先生的觀點,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只是疑點,不足以證明我方侵權;

張三拿刀殺了人,把刀扔了,結果你不小心拿起殺人刀,我能說是你殺了人嗎。

你肯定不願意!

原告的第三個舉證,羅列的技術,不在IGP的技術專利保護範圍內,相似點不足以說明是侵權,而是要看有沒有核心的區別,專利法是否認可。

有些相似點,只要是改進,那麽它就可以成為新的專利,就沒有侵權的說法。

羅列的第一點,外觀相似,長寬比例一樣,但有很多結構卻不相似,比如我公司的機箱,折彎處是3刀,而IGP的是4刀;他們的孔是鉆出來的,而我們的孔是激光切割,而且是橢圓,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樣,以上這些,都超出IGP專利的保護範圍……

比如我買了一把別人的刀,我拿回來改造,雖然它還是一把刀,結構形狀也有相似點,但我使用了新的制造工藝,然後去申請這個工藝,申請專利通過,就不能說是侵權,專利不通過,也不能說是侵權。

13與B也相似,但代表的意義一樣嘛?

肯定不一樣,主要結構都不一樣,怎麽能說是一樣的呢!

拿相似點來說侵權,這一點說不過去。

第二點,使用相同的零配件達到50%,我想請問原告,我想這些零配件的廠家肯定不同意只賣給你們一家使用吧。

第三點,根據全面覆蓋原則,我們可以把IGP激光器的請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為A+B+C,我們因缺少技術特征C,則應認定我方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內……”

羅向指的全面覆蓋原則,指的是專利侵權判定方法的五大原則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則。

雖然各國專利制度各有不同,但總體的侵權判定原則大同小異,都遵守五大原則: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和特意排除原則。

一般先用全面覆蓋原則進行判斷,剛才羅向說的,他們把IGP激光器的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征劃分為A+B+C,如果星海集團的技術方案包括A+B+C,不管後面有沒有加D+E,那麽這個技術方案就是侵權的。

但如果缺少某一個特征,如缺少C,哪怕含有A+B,比如星海的技術方案特征包括A+B+D,認定未落入這個專利的保護範圍內,那麽這個技術方案沒有侵權。

如果搞不懂這個,有可能在一審時就被判侵權。

這種事並不是沒有,有些法官和陪審專家吃不透這點,造成誤判。

當在做專利侵權的判定時,全面覆蓋原則通常會作為專利侵權判定的第一步。

最簡單的做法是,當發現產品比對專利的權利要求內容,缺少一個或以上的技術特征,就可以認定不侵權,也就不必進行後續的判斷了。

當然,這個就要求專利質量如何了,同時要了解同類專利,要非常熟悉,這個工作量就非常大。

而沐陽對這個專利侵權方法吃得比較透,他從成就點商店拿到技術後,並沒有完全照抄,因為閱讀系統不會幫他判斷技術是否與別人的專利構成侵權。

法官:“原告的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權;

第三個舉證,請問陪審專家,如何看待?”

陪審專家:“被告代理律師說得有理,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原告羅列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星海集團的激光器方案構成侵權。”

法官:“原告,請問原告還有什麽可以舉證的嗎?”

IGP的代理律師反駁:“我不同意被告代理律師的觀點,星海集團使用IGP的激光器,是在這個IPG激光器基礎上進行仿造,所有的相似點已經說明,星海集團已經有仿造的意圖,從出發點就構成了侵權。

最關鍵的相似點,星海集團的激光器工作原理和我們IGP激光器是一樣的,光這一點,就足以說明已經侵權。”

陪審專家:“如果說,星海集團的激光器核心結構,跟IGP的一模一樣,而且IGP對核心結構進行了單獨的專利保護,那麽,被告方侵權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認真地進行對比分析,請原告舉證證明。”

沐陽反駁:“我們的激光器已經申請了發明專利。”

IGP代理律師沒等他說完,就直接反駁道:“原告在我們的激光器進行了優化,申請了新的發明專利,並不是說,有專利就不代表沒有侵權!”

“說的有道理!”陪審專家認同。

哇!

現場旁聽觀眾驚訝起來了。

難道自己有新的專利,還不能說明沒有侵權嗎?

這一點,現場還有不少人搞得懵了。

沐陽不得不佩服這個原告律師,這插嘴的能力就是厲害,看來對專利法吃得比較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