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章 股份激勵
新的鋰電池公司叫做星海新能源科技公司,簡稱“星電”,屬於星海集團的控股子公司。
星海集團以技術入股占15%,加上目前在建的電池廠,再增資59億元,總占76%股份;
星海投資公司的鋰礦資源股份價值10億元,再增資20億元,總占23%股份。
留下1%股份給曾群、黃霖和李評等人入股。
原寧得時代並入星海新能源科技公司,就不再存在寧得時代公司了。
寧得時代公司被星海集團以七千五百萬元的溢價估值並入新公司,曾群、黃霖和李評等三人還需要再增資二千五百萬元,折合一億元才拿到新公司1%股份。
錢不夠,沐陽借錢墊資。
曾群占0.6%新公司股份,黃霖占0.25%,李評占0.15%,共合1%新公司股份。
如果按照如此投資占比的話,初創公司實際市值為117.6億元。
實際上,這三元鋰電池技術也不僅僅價值17.6億元,真要賣斷給其他公司,賣幾十億元都不是問題。
所以,曾群三人以一億元拿到1%股份,實際已經占了很大便宜。
而且,不管今後如何融資,這1%股份都不會被稀釋,這點對他們來說就非常重要了。
曾群年薪三百萬,黃霖和李評年薪一百五十萬。
沐陽和三人做了一個賭約,只要公司市值達到兩千億元,同時年利潤超過五十億元,沐陽獎勵三人共0.5%股份,拿出0.15%股份獎勵其它核心成員;
公司市值達到五千億元,同時年利潤達到一百億元,再獎勵三人共0.5%股份,再拿出0.15%股份獎勵其它核心成員;
公司市值達到一萬億元,同時年利潤達到兩百億元,再獎勵1%股份,拿出0.2%股份獎勵其它核心成員。
公司每年年底會拿出1.5%利潤獎勵公司員工,三個合夥們總獲得年終分紅不超過0.5%,扣除他們的股份,實際拿到的是0.5%年終分紅的99%。
有階梯目標才有動力,相當於沐陽拿出2.5%股份激勵,其中2%是給三個合夥人。
2.5%多不多?
按照新公司的規模來說,已經算很多了。
如果沐陽只是給錢,不給技術,讓曾群等人發展,2.5%當然少,給5%都不算多。
所以,給多少,是看下屬有多大的貢獻。
除了新公司,沐陽還打算拿星海投資公司、星海食品公司和文旅公司來試驗,給他們激勵目標。
開始不給,有各種考慮,主要是沐陽還有精力去管理這些公司。
現在沐陽開始甩手不管了,這些負責人如果沒有股份激勵,積極性會下降,感覺怎麽樣幹都是為沐陽打工,心裏不平衡後,自己會另起爐單幹,這種事太多了。
新公司這邊,
曾群擔任新公司的總裁,黃霖和李評是副總裁,負責財務的副總裁是從星海集團派出,監督財務收支,星海集團總部不負責人事,由曾群全權負責除財務外的所有人事,可以說,放權很大。
沐陽以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對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權,對投資企業依法享有投資收益、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簡單地說,就是沐陽具有一票否決權,但他只負責大方向,一般事情都不會過問,跟星海投資公司一樣,讓楊念全權負責。
還有一點不一樣的是,星海集團的三元鋰電池研發團隊沒有並入新公司,還是屬於集團公司,會派人駐廠,新公司不負責鋰電池方向的技術研發。
星海集團負責三元鋰電池的技術研發及後續優化,也就是說,如果星電公司上市了,但實際技術還是被星海集團掌控,並不是說星海集團就能亂來。
比如說,星海集團研發出更先進的三元鋰電池,另外起爐搞一家新能源車電池公司行不行?授權給其他公司行不行?
當然不行!
只要是鋰電池,只是還是在汽車行業應用,對星電有利益沖突,已經形成投資詐騙,那就不行。
但星海集團研究出更先進的非鋰電池,比如核聚變電池,另外起爐,那就是沒問題。
或者說,把目前的三元鋰電池應用在航空上,另外起爐,那也沒有問題。
所以說,星海集團的三元鋰電池技術,並不僅僅值那15%星電股份。
如果哪一天,沐陽把星電賣了,星海集團雖然不能在新能源車上再應用鋰電池,但可以研發其他電池應用在新能源車上,比如氫電池。
這種交叉控股,在未來融資後,就少了很多麻煩。
星電向星海集團購買三元鋰電池的生產線,同樣要按照市場價格采購。
星電可以利用星海集團和星海投資公司的資源,支付相應費用就行,曾群的團隊,主要工作就是無限地擴大產能,負責生產、質量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