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案情再次突破(第2/2頁)

比如說在看守所待了1年,最後判了7年,那麽就直接減掉1年,進監獄六年(暫不考慮減刑)。

公安局批準的刑事拘留,最多能把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37天,檢察院的逮捕最多能關7個月,法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案件經過上級法院,可以延長3個月。如果報最高法,可以繼續延長。

但是,如果公安局、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有其他犯罪情況,時間可以重置,重新開始計算。所以,在看守所待兩三年的也有。

“啊?簽字?”王成渾渾噩噩地站起來,跟著號長去門口。

很快地,簽完字回來了。

“怎麽樣,入D了沒?”有在坐在地上的人轉過身來,小聲問道。

“入個屁,他才進來兩天,3延7,正常程序。”號長走著路,用膝蓋輕輕拐了一下剛剛多嘴的這位。

刑拘程序,一般情況下都是3天,然後延長至7日。流竄、結夥、多起案件的情況,可以延長至30天。再加上檢察院的7天刑拘審查時間,一共37天。

司法實踐中,3天延長至7天,基本上是常規操作,是絕大部分被刑拘的都要經歷的。而王成不知道,他只知道自己的羈押時間被延長了,但是這距離“入D”還很久遠。

“我要在這裏關多久?”王成和號長問道。

“就你?殺人犯,都不坦白,關多久有啥區別,結局都差不多”,號長道:“要我說,你這種事情,坦白還可能判個死緩,就死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