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一章 審判長有絕對解釋權是吧?小李搖人!

這一次在庭審結束後,蘇白與審判長沈瑤的溝通,相當於是負面的。

為什麽這麽說?

因為在蘇白與沈瑤強調法律訴訟的規則。

對方作為審判長,完全不接招。

一副我說的有道理,我有絕對的審判權,你就得聽我的表現。

在庭審上,刑事律師其實占據弱勢的一方。

包括公訴人也一樣。

就算是蘇白作為全國頂尖的刑事律師,在名氣和輿論上有著巨大的影響力。

仍然抵不過審判長在庭審上的一句話。

就是因為審判長在審判台上有著絕對的審判權利。

再有一點兒是,為什麽在刑事方面會出現冤假錯案,或者是鬧出很大的烏龍?

因為在一定的情況下,審判長可以決定采不采納你的證據。

如果不采納,那麽就算是正確的,對你方有利的證據,審判長也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釋。

要不怎麽有那麽著名的一句——法律解釋權在我身上,我想怎麽解釋不就怎麽解釋?

說白了,在庭審上,審判長可以做很多,在法定權益範圍內的,讓某一方出現“吃虧”的情況。

其中像尋釁滋事這種罪為什麽叫萬能罪?

因為審判長說你尋釁滋事,那麽你就尋釁滋事。

而且像這種尋釁滋事的情況,審判長一般不會涉及到枉法裁判的情況,因為他能給出合理的解釋。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

刑事律師大部分會提出減刑或者是在庭審上依照著審判長提出的觀點去解釋,減輕自己委托人的處罰。

就是為了避免,審判長出現傾向性,對於案件,依照著自己的法定解釋權,進行判決。

……

在這個案子中,蘇白作為姜偉的委托律師肯定要保障姜偉的法定權利。

對於沈瑤直接無視最高檢的介入。

怎麽說呢……

這種情況的確存在。

因為從法律程序上來講,最高檢只是進行指導案例。

具體的實施是由指定的法院和相關部門的配合進行再審程序。

一般來講,最高檢介入後,法院會根據最高檢的意見來對案件進行判決。

當然也有例外。

像這個案子,沈瑤作為審判長肯定清楚。

在法定意義上,需要判決姜偉無罪,進行翻案。

可是現在的情況是什麽?

現在的情況是,在沈瑤明明清楚這件事的情況下,還非要來一個延期審理。

極度的不合理。

走出法院,姜偉不知道為什麽脫口而出:“蘇律師。”

“這個案子延期審理什麽的都不要緊。”

“能夠還我一個清白就好。我已經等了這麽多年了,也不在乎多等一些時間。”

看得出來,姜偉這是在讓自己放寬心,蘇白笑著開口:

“放心吧……”

“這個案子不會等太久的,就算是延期審理,也會在短時間內再次開庭進行宣判的。”

“好的……”

……

看到姜偉點頭,蘇白讓李雪珍領路。

不管怎麽說。

先把合議庭舉報了再說。

能不能成功是一回事,舉不舉報,可是把態度擺在這裏了。

……

在庭審結束後,網絡上對於這個案子的審理判決有著激烈的討論。

首先是針對申請回避,而合議庭沒有同意回避這一觀點進行爭論。

其次是沈瑤的言論。

沈瑤作為一名審判長,在庭審上陳述有罪無罪,延期庭審。

在觀看本次直播庭審的法圈人眼中,完全是扯淡!

這個案子這麽清晰明了,還能扯到延期庭審上?

不就是妥妥的故意拖著不判決嗎?

拖著拖著,那等時間長了,熱度過去了,後面呢?

想想後面就有貓膩。

所以這一次的庭審激起了觀看本次庭審直播強烈的情緒。

在庭審結束後,各類轉播本次庭審判決的法庭人直播間內,都出現了質疑的聲音——

“這個案子在上熱搜的時候,我已經注意到了,在最高檢介入的時候……”

“我覺得這個案子翻案的可能性很大。”

“可是我真的沒有想到會是這麽一個結果,延期庭審還有什麽好延期的?”

“之前也見過不少的案子進行延期審理,後來的結果都是暗箱操作……”

“這場官司最高檢指導的說法是——無客觀事實依據,重審。”

“公訴人方面也沒有表現出有力的證據,怎麽就延期庭審了?”

“我不理解,但是我也不多說什麽,希望這個案子不存在其他問題,期待官方能夠給出後續!”

“+1+1+1……”

“這個案子最終的結果是延期審理,的確有一點莫名其妙。”

“總覺得無論是在申請回避和延期審理方面,都有一定的問題。”